第九章 经营收入、节余与收益及其分配 第五十九条 经营收入是指地勘单位从事除国家预算内地质勘查工作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社会地勘工作收入、地质成果资料转让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社会地勘工作收入,是指地勘单位承包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以外的地勘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地质成果资料转让收入,是指地勘单位有偿转让自行勘查的地质成果资料所取得的收入。 多种经营收入,是指地勘单位所属内部独立核算的多种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技术咨询服务收入、材料销售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无形资产(不包括地质成果资料)转让收入、回收矿产品收入、其他业务性收入。 第六十条 地勘单位承包社会地勘工作,当年完成的地质项目(或工作项目),以合同所规定的地勘工作任务完成并将地质报告和结算账单提交发包单位验收签证后,确认为收入的实现;跨年度施工的地质项目(或工作项目),以本期收到的价款,或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以本期应收结算价款并经发包单位签证认可后,确认为收入的实现。转让地质成果资料,以将地质成果资料移交受让单位验收签证并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应收价款凭据后,确认为收入的实现。销售产品(含矿产品)和商品,提供劳务和技术咨询服务,以发出商品、提供劳动和服务并同时收讫货款或取得应收货款凭据时,确认为收入的实现。发生的产品、商品销售退回、折让或折扣,冲减销售收入。 第六十一条 地勘单位节余与收益总额包括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节余、经营收益、投资净收益、补贴收入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1.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节余为应结算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拨款减去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实际支出后的余额。 2.经营收益为经营收入减去经营成本,再减去经营费用、经营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余额。 经营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到减免退回的税金,作为减少销售税金处理。 3.投资净收益为对外投资(含对多种经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减去投资损失后的余额。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等。 投资损失,包括对外投资分担的亏损,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小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减少的净资产中所分担的数额等。 4.补贴收入,包括按规定应作为补贴收入处理的减免增值税退返款以及其他政策性的补贴收入。 5.地勘单位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地勘单位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营业外收支净额为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差额。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和出售净收益、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非季节性和非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经济性财产非常损失、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六十二条 地勘单位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收益弥补,下一年度税前收益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仍不足弥补的,用税后收益弥补。 第六十三条 地勘单位取得的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拨款结算收入及其实现的节余,年度地质成果资料转让实现的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税金。 地勘单位从事社会地勘工作、转让地质成果资料、以及多种经营所实现的经营收益,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四条 地勘单位缴纳所得税后的节余与收益,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应交上级节余与收益; (三)提取地勘发展基金,按照所得税后节余与收益总额扣除前两项后的余额40%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按照所得税后节余与收益总额扣除前两项后的余额30%提取; (五)提取奖金,按照所得税后节余与收益总额扣除前两项后的余额30%提取。 第六十五条 地勘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地勘科技的研制与开发,先进设备、仪器的引进,技术改造,弥补亏损等。 第六十六条 公益金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第十章 外币业务 第六十七条 地勘单位的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和计价等业务。 第六十八条 地勘单位应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折合记账本位币的汇率,可以采用业务发生的当日或当月月初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原则为中间价,下同)。 第六十九条 月份终了,地勘单位应将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等各种外币账户的余额,按照月末市场汇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按照月末市场汇价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外币业务不多的地勘单位,也可以在年度终了时,按年末市场汇价一次进行折算。 第七十条 地勘单位发生的汇兑损益(不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如数额较小,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如数额较大,可分期平均计入财务费用。 地勘单位为购建固定资产等而发生的汇兑损益,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时发生的,计入有关资产的购建成本。 地勘单位发生的向银行结汇、购汇等业务所发生的折合差价,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七十一条 地勘单位发生成建制划转、撤并时,应进行财务清算。 第七十二条 地勘单位财务清算应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机构监督指导下进行,对地勘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和债权债务清册,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法,做好移交、接收、划转和清算期间的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各项财务遗留问题。 第七十三条 划转、撤并的地勘单位进行财务清算后,经上级主管机构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地勘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 转产为企业的地勘单位,全部净资产转为国家资本金。 撤销的地勘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指定的接收单位。 合并的地勘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接收单位。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评价 第七十四条 地勘单位应定期向上级主管机构、主管财政机关和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七十五条 地勘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节余与收益及其分配表、地质项目支出明细表、其他经费支出明细表。 地勘单位应按月、年度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应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出。 第七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主要说明地勘工作拨款与支出、经营收入与支出、节余与收益及其分配、资金增减和周转、税金缴纳、各项财产物资变动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十七条 地勘单位总结、考核和评价财务状况及财务成果的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节余率、经营收入利税率、国家基金节余收益率、总资产周转率等。 评价指标及计算公式,见附二。 地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可以采用上述指标以外的其他比率进行分析。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各中央地勘主管机构可以按照本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地勘单位也可以制订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上级主管机构和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八十条 本制度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1996年4月12日 税 屋附一: 地质勘查单位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一、勘探专用设备 1.陆地钻探设备5~8年 2.海洋钻探设备15~18年 3.海洋钻井平台8~12年 4.坑探设备3~8年 5.物探设备3~8年 6.物探船舶8~15年 二、起重运输设备 1.起重设备8~15年 2.重型汽车及拖挂8~10年 3.轻型汽车8~12年 4.工程作业车8~12年 5.拖拉机及推土机6~8年 6.飞机8~10年 7.运输船及辅助8~18年 三、通用生产设备 1.金属切削机床10~12年 2.锻压铸造设备8~12年 3.维修设备8~12年 4.动力设备6~8年 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8~12年 其中:大型计算机8~12年 一般计算机4~10年 6.实验设备5~12年 7.其他生产设备8~10年 四、传导设备8~10年 五、行政生活设备 1.行政设备8~12年 2.生活设备8~12年 3.医疗卫生设备7~10年 4.文件宣传设备8~10年 六、房屋及建筑物 1.房屋25~40年 2.建筑物15~25年 七、土地 税 屋附二: 地质勘查单位财务评价指标 1.资产负债率 衡量地勘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的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以及债权人发放贷款的安全程度。计算公式为: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100% 全部资产总额 2.流动比率 衡量地勘单位流动资产在短期债务到期之前可以变为现金用于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流动资产 流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3.速动比率 衡量地勘单位流动资产中可以立即用于偿付流动负债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速动资产 速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4.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节余率 反映地勘单位使用国家预算内地勘费完成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的节余水平。计算公式为: 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节余总额 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节余率=————————————————×100% 应结算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拨款总额 5.经营收入利税率 反映地勘单位经营性收入的效益水平。计算公式为: 经营收益总额+税金 经营收入利税率=—————————————×100% 经营收入总额 6.国家基金节余收益率 衡量地勘单位使用国家基金的获利能力。计算公式为: 节余与收益总额 国家基金节余收益率=——————————×100% 国家基金总额 反映地勘单位全部资产综合使用效率。计算公式为: 应结算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拨款总额+经营收入总额 资产平均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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