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基字[1996]88号 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6-04-12
摘要: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地质勘查生产活动为主业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以下简称地勘单位)。各级地质勘查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上级主管机构)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执行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定。

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全文废止]

财基字[1996]88号      1996-04-12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10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自2020年1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质勘查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促进地质事业发展,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质勘查单位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地质勘查生产活动为主业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以下简称地勘单位)。各级地质勘查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上级主管机构)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执行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定。地勘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各类多种经营企业,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

  第三条 地勘单位应单独设置财务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和上级主管机构的检查监督。

  地勘单位的财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地勘单位应对所属多种经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生产经营状况,进行检查监督。多种经营企业应对地勘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报送财务报告,备案内部财务制度等。

  第四条 地勘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依法合理筹集资金,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实施财务监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地勘单位应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各项生产经营活动都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制定和完善各项定额;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

  第二章 国家基金和负债

  第六条 国家基金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入地勘单位的资金,包括基本建设拨款完成、地勘工作拨款划转等所形成的资金。地勘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国家基金。当发生下列情况,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可以增加或减少国家基金:

  1.因机构调整、撤并等原因,在地勘单位之间成建制无偿调拨资产而增加或减少的资金;

  2.国家地质成果资料对外投资及其取得的收益和有偿转让取得的净收入,按规定转增国家基金部分;

  3.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资产净损失;

  4.其他批准的事项。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地勘单位接受捐赠的财产,资产重估确认的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地勘发展基金。

  地勘发展基金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可以转增国家基金。

  第八条 地勘单位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内部单位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其他应交款、预提费用以及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等。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住房周转金等。

  第九条 地勘单位应当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十条 地勘单位流动负债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地勘单位长期负债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生产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发生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一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二条 地勘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银行结算的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三条 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在途资金等。

  第十四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和待摊费用等。

  应收票据按照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第十五条 地勘单位可以于年度终了,按照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1%计提坏账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

  地勘单位发生的坏账损失,冲减坏账准备金。收回已核销的坏账,增加坏账准备金。

  不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地勘单位,发生的坏账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收回已核销的坏账,冲减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 存货包括各种材料、管材、产成品、库存商品、在产品等。

  未完社会地勘工作和自筹地勘工作,也视作存货。

  第十七条 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运杂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运杂费、保险费和加工费用等计价。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价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本单位负担的运杂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市价或估价计价。

  采用计划成本核算存货的地勘单位,对存货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单独核算。

  第十八条 地勘单位领用或者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应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按成本计算期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十九条 地勘单位领用的专用管材和专用工具以及其他生产器具,可按受益对象一次或者分期摊入地勘工作成本。

  第二十条 地勘单位对存货(不包括未完社会地勘工作和自筹地勘工作)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

  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中的非常损失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属于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使用的,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冲减国家基金;属于其他经营使用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仪器、运输工具以及其他设备、器具、工具、用具等。

  地勘单位的固定资产目录,由中央地勘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六类:

  1.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生产和行政管理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仪器及其他设备等固定资产;

  2.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职工生活、集体福利等使用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

  3.租出固定资产。指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4.未使用固定资产。包括已购建完成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偿调入尚待安装的固定资产,改建、扩建中的固定资产,因生产经营任务变更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等;

  5.不需用固定资产。指本单位多余或不适用,需要调配处理的固定资产;

  6.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指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法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杂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调试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无偿调入的,按照调出单位账面原值减去已提折旧和原安装调试费,加上新安装调试费计价。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上由本单位负担的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和税金等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按照同类设备市价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地勘单位在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有关借款利息支出及其他费用,以及按规定应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四条 地勘单位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造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照下列方法计价:

  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出包工程,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支出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第二十五条 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在建工程成本。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的净损失,属于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使用的,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冲减国家基金;属于其他经营使用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单项工程报废造成的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已完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试运转发生的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发生的营业性收入扣除税金后冲减工程成本。

  第二十六条 已完工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折旧。

  第二十七条 地勘单位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房屋及建筑物;在用的机器、仪器、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除房屋及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前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以及用于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的国家规定的大型设备、仪器等。

  第二十八条 地勘单位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对于技术进步较快的机器设备,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

  地勘单位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见附一。

  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净残值率一般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净残值率低于3%或者高于5%的,由地勘单位确定并报上级主管机构备案。

  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总工作量

  总工作量可根据同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换算确定。

  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平均摊销。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地勘单位提出申请,报上级主管机构和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第二十九条 用于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的固定资产,可在财政部核定的综合折旧率范围内,参照本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分类折旧率。

  第三十条 地勘单位固定资产折旧,根据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关计算公式,按月计提。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足折旧的逾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其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地勘单位按照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应计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国家基金。

  第三十一条 地勘单位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有关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采用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支出冲减预提费用,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有关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有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

  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转让或者变卖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第三十三条 地勘单位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属于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使用的,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冲减国家基金;属于其他经营使用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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