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随着上市企业陆续披露2023年度经营业绩,金融行业向员工“反向讨薪”引发关注。“反向讨薪”即“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是指员工在职期间或离职以后,被公司追讨已发放的绩效薪酬。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招商银行、中国银行、哈尔滨银行、天津银行、威海银行、甘肃银行等多家银行在年报中披露“反向讨薪”情况。从公开报道看,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等国有大行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均已建立“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明确薪酬激励与业绩风险相匹配的薪酬机制。 “反向讨薪”并非新鲜事 最近两年来,有关企业“反向讨薪”的新闻不时见诸报端。 根据原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银监发〔2010〕14号),商业银行应制定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如在规定期限内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商业银行有权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 多数“反向讨薪”事件是由项目风险暴露,追讨前期发放的绩效薪酬造成的。由于金融行业的特点是利润前置,风险滞后于实体经济风险。当实体经济出现流动性困难时,金融风险通常会递延至下一年度甚至更远。金融行业员工薪酬往往由固定薪酬、绩效薪酬、福利性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根据所负责的业务收益和风险分期考核情况确定,确保绩效薪酬支付期限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期限相匹配。通常,绩效薪酬的40%以上采取延期支付方式,在协议约定的锁定期到期后支付,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如项目在第3年出现风险,银行可能要追讨前2年已发放的绩效奖金,并止付第3年未支付部分。 例如,2023年6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指出,2015年至2016年期间,陆家嘴信托发放大额绩效薪酬给时任公司副总经理翟某某。5年后,陆家嘴信托通过诉讼方式,要求翟某某退还已领取绩效薪酬280多万元。此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显示,2020年,山西5家城市商业银行合并重组期间,向61名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反向讨薪”3359万元。 基于业务实质作出处理 关于“反向讨薪”的税务处理,实务中目前有三种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追索扣回的绩效薪酬构成追回年度利润的一部分,应作为追回年度的“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类似销货退回,在追回年度计入收入,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种观点认为,之前已预发的绩效薪酬不作调整,追索扣回的绩效薪酬可在追回年度冲减追回年度薪酬支出。第三种观点认为,追索扣回的绩效薪酬,是以前年度预发薪酬的收回,应还原到预发年度,冲减预发年度的薪酬支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指出,金融行业的“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的是租赁收入等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的是与日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收入。 笔者分析,如果按照第一种观点,追索扣回的绩效薪酬作为追回年度的“其他业务收入”,则企业可以以此为基数,多计提和列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同时,追索扣回的绩效薪酬属于以前年度支付、以后年度追回的员工绩效薪酬,并非是与企业日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营业外收入”。如果按照第二种观点,在追回年度冲减追回年度的薪酬支出,则当月账面薪酬支出有可能出现负数,相应计提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基数会出现负数,导致追回年度薪酬支出和相应计提费用的基数会出现大额减少——这就未能正确反映当年薪酬支出真实情况,不符合收入与费用时间上的合理逻辑关系,易高估企业盈利能力。 相比较而言,笔者倾向于第三种观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绩效薪酬属于金融行业特殊的跨期费用,按照权责发生制属于以前年度计提、发放的薪酬。“绩效薪酬追索扣回”虽然从形式上看属于追回年度的收入,实质上是员工缴回以前年度多计提、多发放的薪酬。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属于与营业收入有关的、以前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员工的奖金,应在“业务及管理费”科目下进行核算。笔者认为,“反向讨薪”应视作预发薪酬的收回。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还原到列支当年冲减“业务及管理费”,相应调整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原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可以向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追回超额发放的所有绩效薪酬的情形,对于拒不配合按照制度规定追索扣回绩效薪酬的人员,可以采取警告、调整工作岗位、司法诉讼等合理有效措施进行追讨,离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也适用此规定。因此实务中,“反向讨薪”正常情况下都可以完成,对于拒不配合按照制度规定缴回绩效薪酬的人员,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讨。即使员工名下无财产可执行,也可以要求其工资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划扣其工资或退休金,用以偿还债务。 追回后应及时补缴税款 根据媒体公开报道,2022年度,招商银行、渤海银行分别向员工“反向讨薪”5824万元、1760万元。2023年,多家上市银行在年报中强调“已经建立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机制”。例如,中国银行在年报中表示,该行每年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相关制度实施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并向董事会报告具体执行情况,2023年共计对2059人次执行追索扣回,金额合计2275万元。 鉴于“反向讨薪”已成为常态,建议相关金融企业按照规定,及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进行自查,就实现利润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税款,将会产生税务风险——“反向讨薪”金额越大,风险越高。同时,建议金融企业制定科学的中长期薪酬激励计划,确定合理的绩效薪酬比例,进一步完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内控管理考核机制及相关问责机制,兼顾从业人员的当期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利益,确保企业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此外,企业还应留存完整的资料证据链,避免因“反向讨薪”引发劳动争议。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4年05月31日 作者:石伟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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