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促进新兴产业出口企业发展的意见[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11]84号 2011-04-21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6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支持国内新兴产业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出台了《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8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决定对工商登记时间两年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的与研发、设计相关的出口业务,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现就贯彻落实好这一政策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学习,深刻理解文件精神实质,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工作。各地要立足于支持国内新兴产业发展,适应新兴经营方式的需要,对照《公告》中列举的四种情形,加强宣传解读,鼓励企业自主研发、设计,创建自主品牌,并深入基层调查摸清情况,让企业全面了解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内容和具体操作方法,确保相关企业按《公告》规定享受免抵退税。 二、增强服务,切实兑现落实好出口退税各项政策,准确及时办理退税。对年出口额超过一定规模的从事自主创新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以及部分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出口的企业,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等的生产出口企业,从事机械装备制造业的生产出口企业,以及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等,可纳入出口退税A级、B级分类管理,实施简易申报、审核程序,加快退税进度,保证出口企业及时准确得到退税款。 三、加强调研,密切关注新兴产业出口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帮助新兴产业出口企业建立健全内控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化解涉税风险。对其在出口退税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局货物劳务税处反映。 四、为及时掌握《公告》中列举的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情况,请各地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加强动态跟踪管理,一并在《新兴产业出口企业退税月报表》中统计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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