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工作的通知 芜地税函[2010]63号 2010-03-03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精神,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办税服务,进一步规范我市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管理工作,现就我市范围内《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办理程序和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办理程序 (一)付汇人填写《申请表》、《国税初审表》和《地税初审表》 对我市范围内涉及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付汇的境内外机构和个人,应先到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领取《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售付汇相关合同报备初审表》(以下简称《国税初审表》)一式两份,到芜湖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ahwh-l-tax.gov.cn下载中心)下载打印《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售付汇合同报备初审表》(以下简称《地税初审表》)(见附件)。纳税人应按照表格所列内容,认真如实填写。 (二)国税局办理程序 1.国税局税源管理科合同报备 付汇人持《申请表》、《国税初审表》及合同相关资料到所辖国税局税源管理科进行合同报备审批手续。并持审批后的《国税初审表》再到国税局办税服务中心办理纳免税手续。 2.国税局办税服务中心开具《税务证明》 纳税人持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国税初审表》和下列资料到芜湖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申请开具《税务证明》。附送资料如下: (1)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材料(复印件); (2)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3)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 (4)国税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地税局办理程序 1.合同报备 自2010年4月1日起,市区及三县付汇人应在付汇前7日内持《申请表》、《地税初审表》及有关合同等资料向主管地税分局申请合同报备手续。主管地税分局在收到付汇人提供《申请表》、《地税初审表》及有关合同资料之日起,在2日内审核完毕,填写《地税初审表》相关栏目,经分局盖章后退还纳税人。 2.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证明》 自2010年4月1日起,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外)及三县付汇人持国税局开具的《税务证明》、《申请表》、《地税初审表》及合同等相关资料,到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厅国际税收窗口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付汇人持有关资料到芜湖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办税服务厅国际税收窗口办理。地税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受理后,按照主管地税分局初审意见,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对属于征税项目的,根据《地税初审表》上所列项目和金额,当场开具税票交纳税人,纳税人缴纳税款后,窗口人员在《税务证明》上签字盖章,将付汇联交纳税人,同时将地税联和资料留存归档。 (2)对属于免税项目的,凭主管地税分局出具的相关减免税文书,窗口人员在《税务证明》上签字盖章,将付汇联交纳税人,同时将地税联和资料留存归档。 (3)对属于不征税项目的,窗口人员直接在《税务证明》上签字盖章,将付汇联交纳税人,同时将地税联和资料留存归档。 二、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加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出具工作的管理,是加强国际税源管理、防止涉外税收流失和维护国家税收主权的重要手段,是强化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有效途径。各单位要提高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二)深入学习,广泛宣传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精神,深入学习和掌握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涉税政策,通过媒体、网站等载体形式,广泛宣传。对付汇业务频繁的单位,要严格落实“一对一”服务,及时将办理程序和相关税收政策宣传到纳税人。 (三)明确责任,加强管理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和征收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厅国际税收窗口应指定专人负责《税务证明》的出具管理工作,明确岗位职责,加强组织领导。 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和征收管理分局应按月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明细表》报送市地税局(国际税务管理科),同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纳税人纸质资料按月进行整理归档。 各单位在执行本通知的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地税局国际税务管理科反映,以便妥善解决。 附件: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售付汇合同报备初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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