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借款利息利率与比例先调整哪项?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2-03-12
摘要:  问:关联企业借款,利率超过了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又超过了税法规定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请问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是先减除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再计算超过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部分...

  问:关联企业借款,利率超过了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又超过了税法规定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请问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是先减除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再计算超过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部分;还是先计算超过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部分,再减除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根据上述规定,关联方的利息支出计税限额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准予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1)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2:1(金融5:1)

  (2)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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