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5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藏政发[2011]14号),规定: 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对设在我区的各类企业(含西藏驻区外企业),在2011年至2020年期间,继续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该文件规定,在2011年至2020年期间,凡是在西藏设立的各类企业,一律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全部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该文件实在是太好了,对纳税人,特别是需要新设立的公司绝对利好。但是,作为纳税人,面对如此优惠的政策,除了极力争取享受外,还得评估享受该项政策的风险,本文简要分析享受该项税收政策是否存在政策风险。 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藏政发[2011]14号)的规定,设在西藏的企业,在2011年至2020年期间,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取消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鼓励类产业企业和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限制,扩大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范围。根据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悖,从于上位法的原则,凡是不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文件规定的条件,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藏政发[2011]14号)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若被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查处,存在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收风险。 (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尚未出台,可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1年第9号)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1年第12号)文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执行) (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减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第九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显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文件的规定,即使西藏自治区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央不分享,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只能对除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外的企业进行减免税,而不是各类企业进行减免税。若西藏自治区境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享受了税收优惠,也存在税务风险。 二、根据藏政发[2011]14号文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风险分析 三、结论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