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2012-9-27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0.关于对《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政策,规范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负责征收的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应纳税款。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五条 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第六条 受理契税减免申报的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受理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的机关为批准纳税人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主管税务机关;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的耕地,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办理减免税审批事宜。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为:省地方税务局、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含郑州新区地方税务局,下同)、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税务分局(含济源市、郑州新区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契税税务分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税务所(含耕地占用税税务所)。 第二章 减免税的类别与权限 第七条 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的审批分为即时审核审批和程序审核审批。 第八条 即时审核审批是指纳税人为自然人、减免税项目简单、依据明确、减免税申报证明资料规范齐全的减免税项目。即时审核审批由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审核、即时办理。 第九条 除即时审核审批项目以外的减免税项目均为程序审核审批项目,程序审核审批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即时审核审批权限 经过即时审核,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减免税事项,由契税或耕地占用税征收窗口审核人审核签字生效后即可办理减免手续。 第十一条 程序审核审批权限 计税金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契税减免由县(市、区)级地方税务局审批;计税金额在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契税减免由省辖市级地方税务局审批;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契税减免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的耕地或占用耕地在1000亩以上(含1000亩)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税手续。 “契税税务分局”具有县(市、区)级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契税税务分局”要组建减免税审批委员会,对程序审核审批实行集体研究审批。 第十二条 省直管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具有省辖市级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 第三章 减免税申报资料 第十三条 纳税人申报契税减免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单位减免税申请; (二)个人购买住房的房主有效身份证件; (三)《河南省契税纳税申报表》或《河南省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批表》; (四)房屋、土地交易的合同(契约),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批文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评估报告,法院判(裁)书,销售不动产发票; (五)单位改制重组等有关文件;个人继承、析产、拆迁、交换、灭失、联建等有关资料;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纳税人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用地单位减免税申请; (二)《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或《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报审批表》; (三)直接批复到用地单位的土地管理部门批文; (四)发改委或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立项批文; (五)占地项目平面图;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为农村居民的,其占用耕地建房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二)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 (三)烈士证书,证明纳税人为烈士父母、配偶、子女的证明材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五)纳税人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鳏寡孤独证明; (六)纳税人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材料; (七)土地部门批准的占地建房手续; (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情况真实、数字准确、内容齐全。纳税人申报减免税所报送的资料均需查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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