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2013-03-26 税屋提示——
1.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1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自2014年12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0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4年11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琼地税函[2014]589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保障性住房范围的通知,本法规第一条第(三)项中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保障性住房”范围不包括限价商品住房。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对我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予以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海口市、三亚市、陵水县 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预征率为3%;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产预征率为5%。 (二)其他市县、区 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产预征率为4%。 (三)[条款修订]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不属于保障性住房的房产,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预征率计算预征土地增值税。保障性住房须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性文件认定。 (四)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分期分批进行开发后再分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预征率为5%。 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产的,或者既有保障性住房又有非保障性住房的房产的,均应按房产的类型、性质分别核算销(预)售收入,并适用相应的预征率分别计算预征土地增值税;不能分别核算销(预)售收入的,一律从高适用预征率计算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纳税人在本公告生效前取得销(预)售收入的,按以前规定的预征率计征税款。 四、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2]365号)第二条、《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4]122号)第二条第(一)项,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琼地税发[2010]16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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