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日起,上海率先开始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3年8月1日起,上述试点已扩围至全国。作为提供和接受试点行业服务的企业,双方在签订服务合同时,需要关注相关合同条款的拟定,以享受减税效应,避免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本文从服务接受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角度,结合上述条款,对“营改增”之后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梳理。 注意企业名称和相关信息的准确性 因此,服务接受方需要把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信息主动提供给服务提供方,用于服务提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原有的营业税体系下,虽然也有发票开具的规范性要求,但相对而言,增值税体系下对服务提供方开具发票将更为严格。而纳税人识别号信息在原有体系下并不需要提供。拟定合同时,双方应更重视企业名称和相关信息的准确性。 服务标的应在“营改增”范围 比如,某研发公司受企业委托开展研发服务,研发成果归委托方所有。在标的交付时,研发公司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将交付成果进行指导和阐述。如果双方对后续的服务单独设立合同,并且在服务内容标的的章节用“培训”进行描述,有可能造成实务中对此劳务服务究竟属于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研发服务)还是营业税范围(培训)的争议。 企业应清楚地根据交易的实质来描述服务标的,进而准确判断究竟属于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同时还要熟悉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关注自身营业范围,在合同约定时,考虑对服务内容的描述。 价款是否含增值税 除了要明确价款或报酬是否包含增值税外,还有几个问题需要关注: 其次,在向境外支付属于现代服务业的服务费时,通常双方会约定诸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所得税的承担方。此时,准确评估“营改增”后的价款就变得非常重要。上海和北京根据上述税费的承担方是境内服务接受方还是境外服务提供方,出台过实务中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是增值税的税基),因此,在合同签订时,除了合同价款是含税还是不含税需要约定外,其他税费的承担方式也应该进行约定,从而避免实务中出具非贸易项下付汇证明可能出现的困难。对于代扣代缴义务涉及税款的合同条款,也建议企业及时进行更新,以反映“营改增”之后境内服务接受方不同的代扣代缴义务。 最后,建议服务接受方在合同中明确将服务提供方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一个义务条款进行明确。 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 在跨境服务中,履行的地点决定了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第十条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另外,合同履行方式的条款通常是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地点的一个佐证。如果服务的履行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信息手段完成而不需要服务的提供者入境提供,建议在合同中进行明确。 提 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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