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税稽罚﹝2023﹞51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医疗美容门诊部(广州)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 1,215,953.56 处罚日期: 2023-11-02 违法事实: 1.你单位在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通过个人银行卡、现金、支付宝、微信等收取营业收入(不含税)合计57,946,059.78元(其中2020年22,995,409.31元、2021年22,400,432.16元、2022年12,550,218.31元),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和附加税费,少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的纳税申报资料; (2)你单位的记账凭证; (3)你单位的情况说明; (4)你单位的营业收入明细表; (5)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 (6)你单位对公账户和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账户的流水记录; (7)你单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及申报表;2.你单位在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方式支付员工工资,作为扣缴义务人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128,459.83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的员工工资表; (2)你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3)你单位的员工个人所得税完税记录; (4)你单位的员工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证据资料。 3.你单位未能妥善保管会计账簿及相关资料,造成2020年至2022年的部分会计账簿及相关资料丢失,经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2)你单位的情况说明; (3)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我局于2023年月日向你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稽罚告〔2023〕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 处罚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上述违法事实1,你单位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1,705,121.16元,处0.5倍罚款852,560.62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3,003.03元,处以0.5倍罚款46,501.57元;少缴企业所得税485,322.90,处以0.5倍罚款242,661.45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九条规定,结合上述违法事实2,对你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未足额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128,459.83元的行为,处以0.5倍的罚款64,229.92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上述违法事实3,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未改正,对你单位处10,000.00元的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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