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增值税的跨境服务发生地是否必须在境外?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4-07-18
摘要:问:我公司(境内企业)目前有两种业务:1、接受母公司(境外企业)委托为其中国客户进行技术指导,地点在境内,服务结束后,客户与母公司结算,母公司再与我们结算(从国外打外汇进来)。2...

    问:我公司(境内企业)目前有两种业务:1、接受母公司(境外企业)委托为其中国客户进行技术指导,地点在境内,服务结束后,客户与母公司结算,母公司再与我们结算(从国外打外汇进来)。2、接受国外客户委托,为其在中国成立的子公司进行技术指导,地点在境内,服务结束后,由国外客户与我们进行结算。

  请问上述两种服务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其相关文件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第九条的规定中所提到的相关应税服务可以免税的条件是其业务发生境必须在境外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第一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跨境应税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规定,下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

  (九)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和工程勘察勘探服务除外)、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除外)、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远洋运输期租服务、远洋运输程租服务、航空运输湿租服务。

  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跨境服务,必须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申请免税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以及第(九)项第2目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根据上述政策,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无论是发生在境内还是境外的技术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除外),均可享受上述政策,但要按上述文件第七条的规定准备资料备案。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