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进一步明确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规定: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放心保)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 (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5)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4.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4号)规定: (1)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4)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5.省局对餐饮业企业所得税新规定。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餐饮业税收优惠支持餐饮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琼地税函[2013]723号)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将我省餐饮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从15%调整为国家最低标准8%。 6.2013年度总局下发的其他企业所得税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 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0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二)各市县要组织好对纳税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总局今年新下发文件规定应作为审核的重点。以往汇缴的审核工作存在走过场的现象,甚至部分市县局从未组织人员进行审核。鉴于此,今年要求各市县局必须认真组织人手进行企业年度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并对审核工作认真进行统计、总结,相关情况在汇算清缴报告中体现。省局将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如未组织进行审核或审核不认真的,将给予通报。 四、其他注意事项 进行2013年度纳税申报时,需附送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和资产损失鉴证报告的企业包括: (一)当年亏损额超过10万元(含)的企业,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二)当年弥补亏损的企业,附送所弥补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三)当年享受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附送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的鉴证报告;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附送该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鉴证报告;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需要附送有关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 五、工作部署与要求 (一)7月初,省局将组织召开全省汇缴工作汇报会及部署核查评估阶段工作。各市县局必须有于6月30日前通过FTP将汇缴工作总结上传至“省局/所得税处/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总结”文件夹。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汇缴的基本情况,具体做法,申报资料审核情况和成果,汇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议等。同时,在会上还将交流2012年度全省核查评估工作总结及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核查评估工作总结,并具体部署2013年度核查评估工作。 (二)12月底,省局组织召开现场会,对核查评估工作进行总结,由部分市县进行经验介绍和案例分析讲解。省局将对该项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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