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发[2014]30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3-04
摘要: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废止]

琼地税发[2014]30号             2014-03-04

  税屋提示——依据琼地税发[2014]155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暂停部分涉税鉴证业务,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成常态化、规范化的专项工作,根据每年政策变化特点,突出汇算清缴的审核重点,结合地税征管实际,现就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区局务必成立由局长或分管企业所得税的副局长担任组长的汇算清缴领导小组。按照总局、省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精心组织,严密部署,做好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确保今年汇算清缴率达到98%以上。

  二、明确职责,抓好落实

  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总局、省局的工作要求和部署,分清职责,抓好落实。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省局负责全省汇缴工作的安排、部署、宣传、培训、指导、监督;负责全省汇缴数据的统计、汇总上报;负责全省汇缴工作总结及上报工作。

  (二)市县区局负责本辖区汇缴工作的安排、部署、指导、督促;负责本辖区汇缴宣传培训工作;负责组织本辖区企业年度申报资料审核工作;负责本辖区汇缴工作总结及上报工作;负责本辖区汇缴核查评估工作。

  (三)分局(所、纳税服务厅)负责本辖区汇缴宣传培训工作;负责接受本辖区企业年度申报工作;负责本辖区企业年度申报资料具体审核工作;负责本辖区汇缴工作总结及上报工作。

  三、新政策培训与审核

  (一)各市县局尽早布置汇算清缴工作,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尤其应关注总局和省局下发的新政策新规定,以此作为宣传培训的重点: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汇缴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和国税发[2008]28号比较,新变化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九条 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第十条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一条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未按规定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报送,同时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按照规定提供上述分配表;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不提供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属于总机构未向分支机构提供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应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也可以自行对该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

  2.对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的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规定了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凡符合文件规定的五个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可以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尤其应该注意公告的执行时间: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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