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甬地税发[2014]44号 2014-5-12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4]58号)等文件,现结合相关规定,就我局全面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操作问题明确如下: 一、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二、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折算合计执行减按10%的税率)。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纳税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申报即办理的原则,即纳税人当前情况符合小型微利条件,可以自行申报享受预缴优惠。法定税率25%与实际执行税率的差额乘以“实际利润额”的金额,为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的且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以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以上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2行“减:减免所得税额”栏中。 (二)核定征收(按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10万元的且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以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修改完成前未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政策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三、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四、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五、为全面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通知,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开展对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税总发[2014]58号等相关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高促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政策落实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小型微利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国家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延长至2016年底,并大幅度扩大政策的实施范围,是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此次政策调整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和理解政策实质和深刻内涵,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把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 (二)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辅导,提高政策落实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根据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强化政策宣传,多渠道、多平台、多视角宣传报道,将宣传贯彻落实活动纳入税务机关“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统一部署。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短信和12366热线,广泛宣传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容、办税流程、申报要求、管理方式,特别是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允许享受优惠政策等,做到家喻户晓。 (三)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各单位要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理念,在季度申报时对符合规定的纳税人应及时给予政策享受;要结合审批制度改革和征管流程重组工作,简便办税程序,清理以前的管理规定,确保政策不折不扣落实;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发现可能未享受或少享受税收优惠的,要采取提醒服务等各类措施,做好政策送推工作,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要完善税收优惠多缴税款退税程序,在信息化和税银一体化的基础上简化退税手续,尽力使纳税人应享尽享税收优惠,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效率。 (四)加强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跟踪问效工作。各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绩效分析,广泛收集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该政策反映的问题及建议,及时上报市局,为完善优惠政策和创新管理方式提出合理建议。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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