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字[1993]29号 财政部关于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3-06-10
摘要:按照规定,奖金已经列入费用的企业,分配计入费用的奖金,借记有关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奖金暂未列入费用的企业,按规定从利润中提取的部分,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转作奖金的利润”明细科目,企业提取的奖金,借记“利润分配——转作奖金的利润”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五、关于购置5万元以下设备的会计处理

  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单台设备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装置可一次或分次列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国家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企业购置的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装置,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待摊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部分,应同时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摊入费用时,借记“制造费用”(折旧费)、“管理费用”(折旧费)等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科目。

  六、关于矿山维简费的会计处理

  矿山企业提取维简费时,应按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有关的费用科目,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七、关于企业代征车辆购置附加费的会计处理

  企业代征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代征车辆购置附加费”科目;企业按规定提留的代征车辆购置附加费手续费,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代征车辆购置附加费”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上交代征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代征车辆购置附加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八、关于公益金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置“一般盈余公积”和“公益金”两个明细科目。“一般盈余公积”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归还借款的利润、单项留利以及按规定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形成的一般盈余公积:“公益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从利润中提取的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资金。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公益金”科目;企业用公益金购置集体福利设施,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盈余公积——公益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科目。

  九、关于应收补贴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增设“118应收补贴款”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收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并增设“532补贴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应取得的补贴收入。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收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收到补贴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期末“补贴收入”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结转后“补贴收入”科目应无余额。

  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会工01表)第7行项目下,增设“加:应收补贴款”(7-1行)项目;在“损益表”(会工02表)第15行项目下,增设“加:补贴收入”(15-1行)

  项目;在“财务状况变动表”(会工03表)第45行项目下,增设“6、应收补贴款”(45-1行)项目,原“6、其他应收款”项目改为“7、其他应收款”,以下顺序顺延。

  十、关于专项拨款和承租收入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增设“272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有关部门拨给企业的专项拨款和小型租赁企业的承租方收入。企业应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下设置“专项拨款”和“承租收入”两个明细科目。

  企业收到科技三项费用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

  待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核销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专项应付款”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其余部分转入“资本公积”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实行租赁经营的小型工业企业,期末,按照合同规定计算出承租方的收入,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企业按规定计算交纳租金、抵扣承租方预付的生活费、发给承租方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租赁期满后,属于留给企业的部分,转作盈余公积,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科目。

  期末,“专项应付款”科目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会工01表)第75行“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内反映。“专项应付款”科目的来源和运用,均应包括在“财务状况变动表”的“增加长期负债”和“偿还长期负债”项目内。

  十一、其他

  (一)为了便于提供计算交纳流转税的依据,企业应在“应收帐款”科目下,设置“托收承付”明细科目,并按应收帐款单位设置明细帐。

  (二)造纸等企业提取的育林基金,在“预提费用”科目核算。企业提取育林基金时,借记有关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使用时,借记“预提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下增设“3、国家资本”“4、法人资本”“5、个人资本”和“6、外商资本”四个项目。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