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10大变化

来源:华税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天永 人气: 时间:2016-02-06
摘要:编者按 :2016年1月29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作为高新认定和管理的基础文件,尤其是在2008年内外资统一企业所得税率后,我国目前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中涉及面最广、受惠企业数量最

五、申请提交资料

《高新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10大变化

新规增加要求企业提供“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无疑对企业税务的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历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与会计报表等提交其他资料应保证内在逻辑的一致性。此外,新规要求在提交会计报表的同时,也要提交“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未来,高新主管部门无疑掌握更多的企业财务、税务信息,有利于后续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的开展,也给企业带来更大的风险。

六、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高新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10大变化

新规增加“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填报备案法定义务,四项内容与国税函【2009】203号文要求年度提交的内容(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基本保持了一致,具体还有待后续“工作指引”予以进一步明确。

七、公示日期

《高新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10大变化

新规对高新公示时间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压缩了高新申请的时间,从2015年的高新申报来看,认定机构的评审进度较以往年度也有了大幅的提高,4月第一批认定的企业,7月就公示,11月初就拿到了高新证书,这是近几年来最快的一年。

八、监督管理

《高新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10大变化

新规将第四章标题“罚则”改为“监督管理”,体现了管理思路的改变,同时大大扩充了相关内容与具体规定。其背景是,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背景下,税收优惠管理在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的同时,更加强化后续的监管和法律责任,无疑对包括全国7.9万家高新技术企业,尤其以上市企业(信息公开,重点税源户)为代表的大型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面临更高的风险。具体来看:

1.明确了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检查。从科技部等三部门联合检查组于2014年3月至5月重点检查反馈的情况来看,大企业主要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归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核算方面最容易出现问题,包括启迪桑德、中国西电、*ST海龙等多家上市公司被取消高新资格。

2.法定取消高新资格的情形删除“有偷、骗税等行为”情形。此为新规做出的重要调整,未来高新企业出现“偷、骗税行为”将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法定取消高新资格情形,增加情节考量因素。对“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质量事故”、“环境违法”增加“严重”、“重大”等限定词,更加公平、公正、合理。

4.增加“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两种作为法定高新资格取消情形。重点提示此为新规实施后,高新企业未来面临的重大风险,要求企业提高税务管理的合规性,并充分重视相关报告和备案法定义务的履行。

5.取消“5年不得申请高新资格”规定,未来,法定情形下企业被取消高新资格,将按照征管法等规定予以处理,体现了三部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强化了税收法治。

6.明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管理办法。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