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10大变化

来源:华税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天永 人气: 时间:2016-02-06
摘要:编者按 :2016年1月29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作为高新认定和管理的基础文件,尤其是在2008年内外资统一企业所得税率后,我国目前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中涉及面最广、受惠企业数量最

编者按:2016年1月29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作为高新认定和管理的基础文件,尤其是在2008年内外资统一企业所得税率后,我国目前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中涉及面最广、受惠企业数量最大的优惠政策,《认定管理办法》意义重大。新规对2008年颁布实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予以较大修订,在核心知识产权、科技人员比例、研发费用比例等指标进行了调整,尤其是强化了后续监督管理。本文华税通过新旧办法对比,以全面解读国科发火〔2016〕32号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共分为五章,包括:(一)总则;(二)组织与实施;(三)认定条件与程序;(四)监督管理;(五)附则。与国科发火〔2008〕172号相比,第四章的表述由“罚则”调整为“监督管理”,体现了政府管理思路的改变;其中,在“认定条件与程序”、“监督管理”的两个最为重要的方面,新管理办法均做出了很大调整。

一、自主知识产权

《高新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10大变化

新规在核心知识产权方面可谓是宽严相济,一方面取消了“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扩大了知识产权的取得的年限限制;另一方面取消“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独占许可方式”取得知识产权在管理上有一定难度,部分省市之前已有不认可该类型知识产权的实践,新规更加强调企业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

二、科技人员比例

《高新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10大变化

新规在科技人员比例方面,一是取消学历限制,不设门槛,不唯学历论,更加开放,以适应“创新驱动”战略的推进;二是将科技人员占比由30%下调至10%,以更加鼓励企业研发外包等创新的发展需求。

三、研发费用比例

《高新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10大变化

新规在“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指标方面,将年营业额小于5000万的中小企业的研发费占比由6%下调为5%,5000万以上的大中型企业沿用3%、4%比例不变,新政更加向小企业予以政策倾斜,以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四、其他认定条件

《高新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10大变化

新规对高新认定需“同时满足”的条件,除了调整核心知识产权、科技人员比例、研发费用比例三个指标外,在高新收入方面维持60%的比例不变,表述略作调整,由“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改为“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同时提出“创新能力评价”概念,是否对应之前的“四大指标”,还需要后续出台的“工作指引”予以明确;此外,新规明确要求“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措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章更多内容:1-2-3-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