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为一般纳税人企业,主导产品为汽车内饰用的塑料件,主导材料为塑料板材,通过加温成型、打孔、去边生产为产品,但在生产中,产生相当多的下脚料,我单位将下脚料通过再加工生产成颗粒塑料材料后,售给我厂的材料供应商,供应商将我厂的下脚料再加入部分新材料生产出产品再售给我单位,请问此笔业务的税收最佳筹划,双方应如何做账?
答:你好!根据你单位的实际业务情况,我认为你单位最好将此类业务按照委托加工合同进行账务处理。这样,你单位可以省去销售颗粒塑料材料应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节约垫付的税款,减少资金占用。具体操作过程为,你单位与材料供应商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将本单位加工生产的颗粒塑料材料委托材料供应商加工,收回材料时只要付给材料供应商少量加工费和相应的增值税税款,这笔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材料供应商则只要就收取的加工费计算交纳增值税和所得税,而不需要按销售原材料的全部金额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具体账务处理为:你单位作为委托方,第一步,在交付颗粒塑料材料时,按材料的实际账面价值,借记“委托加工材料”,贷记“原材料”。第二步,在支付加工费时,借记“委托加工材料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同时,结转委托加工材料,借记“原材料”,贷记“委托加工材料”。材料供应商作为受托方,主要账务处理为在收取加工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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