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的特征,即对所有经济交易的一般化适用,不管是商品转让还是服务提供,已经是欧洲市场的一个保障,但对中国市场而言,却成为一项担忧。这解释了为什么直到最近中国才开始扩大增值税适用范围,将服务提供亦纳入进来。而在引入增值税时,中国决定只将适用范围局限于商品转让,因为与服务提供相比,商品的法律流通更容易受到监控。事实上,服务提供总是具有欺诈嫌疑,因为服务提供从法律的视角看是如此变化多端,同时形式差异和数量是如此之多,实施又是如此迅速,不可能很容易地被征税部门所监控。因此,服务提供得以很容易地逃脱税的应用。这样,除了公共财政受到威胁外,中国还应当承认在自己的市场中,存在这样一类服务提供:实施的竞争力并不是基于服务的经济和质的属性,而是基于管理服务主体的逃脱征税能力。结果这类服务提供的价格就比其他税收上合规的服务提供的价格要更有利。无疑,由于欺诈,增值税所赖以存在的中性特性也会丢失。但是,为了让更多数量的经济活动者得以抵扣增值税,中性特性本身只有通过将增值税适用于所有交易(包括服务提供)才可以得到确保。通过逐步地将服务业从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中国正在慢慢地实现这一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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