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财税[2006]100号文件增加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或将学生公寓挪作他用的,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款,已享受免税优惠免征的税款应予以补缴”的规定同时规定财税[2006]100号文件的执行期间为: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较原来文件提高了管理的透明度。 总之,在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税收政策除另有规定外,统一按财税[2006]100号和财税[2004]39号文件规定执行。以前依据国税函[2000]635号、财税字[2000]25号、财税[2002]147号和财税字[2003]152号文件作出的解释和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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