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务局陆续开展“走出去”纳税人基础信息核实工作

来源: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时间:2016-03-232016年第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 作者:TPPERSON 人气: 时间:2016-05-30
摘要:对外直接投资的居民企业清册工作指引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7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走出去”纳税人基础信息核实工作的通告
来源: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时间:2016-03-23
2016年第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

TPPERSON按:TPPERSON从深圳国地税及安徽国地税官网获悉(详见附件),2016上半年税总下发了两份关于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的内部文件:一份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走出去”纳税人基础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02号);一份是《对外直接投资的居民企业清册工作指引》(税总际便函〔2016〕67号)。要求各地税局2016年上半年开展“走出去”纳税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并重点完成对外直接投资居民企业清册、对外承包工程居民企业清册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清册的建立工作;在确保上述企业清册信息全面、准确的基础上,各地税局可以结合自身工作需要,探索建立“走出去”个人和境外企业等其他清册,并实施动态监控,开展分级分类的风险管理,深化对外投资税收宣传辅导,帮助“走出去”纳税人防范税收风险,积极探索境外税收工作的有效方法,为完善相关政策提供建议,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积累经验。

附件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走出去”纳税人基础信息工作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服务“走出去”和“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等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境外税收服务与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走出去”纳税人基础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02号)要求,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决定联合开展“走出去”纳税人基础信息调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定“走出去”企业名册

为摸清“走出去”企业底数,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通过商务部“境外投资企业(机构)名录”取得了截至2015年末全省在商务部门登记的“走出去”企业信息,并根据征管系统信息按照所在地市“走出去”企业类型进行了分类,形成“走出去”企业名单(商务)(附件1)。请各地按照“宁多勿漏”的原则,在该名单的基础上查缺补漏,排除虚增企业,最终确定“走出去”企业名册(附件2)。

(一)扩展名单。鉴于“走出去”企业名单(商务)(附件1)中可能存在遗漏企业情况,各地应通过内外部数据,结合本地区以前年度掌握的“走出去”企业信息,最大限度扩展现有“走出去”企业名单。内部数据是指通过征管系统提取截至2015年末居民企业纳税申报信息、境外所得抵免信息、参股外国企业信息、受控外国企业所得信息、关联交易情况和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信息等系统数据;外部信息是指通过本地区商务、发改委、外汇管理等部门,获取的“走出去”纳税人相关信息。

(二)整理数据。通过核实,排除“走出去”企业名单中的无效信息。一是排除因统计口径造成的虚增企业信息。部分“走出去”企业因增资等原因造成在外汇管理部门显示多条“走出去”信息的情况,可能造成外部信息中“走出去”企业数量的虚增。二是梳理比对内外部数据。避免因申报误报、多次报送、填报数据格式错误、纳税人名称和识别号不符等情况影响内部数据的准确性。

(三)明确所属税务机关。由各地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确认 “走出去”企业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并分别组织调查核实。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是指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四)形成名册。按照外部数据中的居民企业名称,在征管系统中查询比对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等相关信息,形成“走出去”企业名册。处于注销或非正常户状态的企业不在调查范围内,但应在“走出去”企业名册中注明。

二、调查核实“走出去”企业信息

各地应按照“逐户排查、逐项核对、减轻负担、提高遵从”的原则,对照“走出去”企业名册中列明的企业,调查核实企业相关信息。调查应当采用向企业确认和信息比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向企业确认主要指询问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财务人员,了解企业“走出去”情况,查阅企业账册凭证和财务数据。信息比对主要是指通过企业获取的信息,结合外部数据、内部数据、企业财务数据进行三方交叉比对验证。对于存在数据差异的,可以对企业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确保分户信息数据准确、完整。

各地可以参考税务总局下发的《对外直接投资的居民企业清册工作指引》(附件4),结合本地情况和工作实际,开展“走出去”企业信息调查核实工作。

三、建立“走出去”企业分户档案

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按照对外直接投资居民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居民企业、对外劳务合作居民企业三种类型对实际“走出去”企业进行划分,并建立“走出去”企业分户信息,填写“走出去”企业分户档案表(附件3)。

需要建立分户档案的“走出去”企业是指截至2015年末,存在实际发生“走出去”业务,处于开业状态的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属于意向“走出去”和终止“走出去”的企业不需要建立分户档案,但应当在“走出去”企业名册中备注,以备后续管理。意向“走出去”企业是指有“走出去”对外投资或经营的意愿,到商务部门办理备案或核准后因经营战略调整等原因,取消或尚未实际发生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终止“走出去”企业是指截至2015年末,已经实际终止境外投资经营的企业。

四、做好“走出去”企业信息更新和运用

(一)动态监控和定期更新“走出去”企业基础信息。省国税局、地税局将每年下发新增企业名单,各地应在省局下发名单的基础上增减本地“走出去”企业名单,并根据纳税人对外投资、经营状况等变化情况,按年及时更新相关档案信息,动态反映“走出去”纳税人存量和增量信息,确保上报的“走出去”企业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综合分析运用“走出去”企业基础信息。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运用数据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分析,及时上报分析情况,不断提高“走出去”企业服务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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