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公司为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与B汽车服务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汽车服务公司租入别克7座商务车,B汽车服务公司指派专职司机驾驶;月租金(含税)为22200元,超过月核定行驶里程的,A公司应向B汽车服务公司支付超里程使用费;租赁期间B汽车服务公司购买保险并负责车船税、车辆保养、年检、修理,A公司承担车辆通行费、油费。 2016年7月A公司取得B公司开具的服务内容为“服务费”,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为20000元,税额为2200元。A公司取得该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A公司租入该别克商务车发生的汽油费、车辆通行费,能否抵扣? 税务分析 财税〔2016〕36号文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其他陆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B汽车服务公司将别克商务车和司机在《车辆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给A公司使用,因涉及司机不属于销售经营租赁服务。B汽车服务公司提供车和司机业务类似于水路运输的期租业务、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由于别克商务车为载人汽车,B汽车服务公司为提供旅客运输服务。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一)进项税额。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因此,A公司为生产企业,取得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购进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 A公司购入汽油和发生的车辆通行费用,虽然用于所租车辆,但不属于购进旅客运输服务,为购入货物和经营租赁服务。A公司取得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除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不得抵扣范围外,可予抵扣。A公司支付车辆通行费用,除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外,可予抵扣。在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支付车辆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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