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造价[2016]11号 2016-4-25 各市造价(定额)站: 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依据的通知》(建标[2016]67号)要求,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省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的计价依据范围 《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土建、安装分册); 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 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 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2008《安徽省建筑节能定额综合单价表》; 2009“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 2010《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 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 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 2012《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 二、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 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直接工程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1.有关直接工程费的调整。 (1)材料费 增值税下的定额材料单价=原定额材料单价×调整系数。 定额材料调整系数见下表。
(2)机械费 增值税下的定额机械台班单价=折旧费×调整系数+大修理费×调整系数+经常修理费×调整系数+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调整系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不含进项税)。 补充机械(仪器、仪表)台班单价=原定额台班单价×0.8952。 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的调整系数见下表。
2.有关费用的调整。 增值税下,调整后的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取费费率见附件。 (1)企业管理费 增值税下,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列入企业管理费中计算。 (2)规费 增值税下,危险作业意外保险费不再计取,规费中增列工伤保险费,并按规定计取相应费用。 3.税金的调整。 增值税下,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税金是指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税金=税前工程造价×11%,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 三、其他事项 1.2016年5月1日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实施意见。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价的建设工程,可按合同约定或原计价依据执行,税金的计取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2.营改增后,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同时发布包含进项税和不包含进项税的材料价格信息,以满足营改增计价需要。 3.本实施意见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6年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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