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4-23
摘要:凡在本院有尚未了结的被执行案件,具有浙江省户籍,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在本院辖区,参加浙江省内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本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让诚信债务人有机会重获“新生”,实现执行程序有效退出、诚信债务人信用修复之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本院决定自通告之日起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现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凡在本院有尚未了结的被执行案件,具有浙江省户籍,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在本院辖区,参加浙江省内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本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在本院有尚未了结的被执行案件,企业注册地、生产经营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在本院辖区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以向本院申请进行债务集中清理。

  2、债务人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应当由本人提交下列材料,并现场签名:

  (一)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书;

  (二)财产状况申报;

  (三)债权人清册;

  (四)债务方面的证据、收入和支出的证据;

  (五)诚信承诺书;

  (六)法院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3、债务人应当在申请时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工具中的财产、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个人收藏的文玩字画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具有处置价值的财产。债务人的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的,应当一并申报;债务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债务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应当一并申报。

  4、债务人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属于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本院裁定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5、自本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之日起至程序终结之日或者债务人行为考察期满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二等及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机动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6、债务人在债务清理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文书资料,并根据管理人要求及时完整移交,不得擅自处分其所有的财产;

  (二)接受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的调查询问,如实全面申报财产及债权债务;

  (三)出席债权人会议、听证会,接受债权人的质询;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出境;

  (五)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或者需要离开住所地时,及时向人民法院、管理人报告;

  (六)遵守相关限制高消费的规定;

  (七)不得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八)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履行的其他义务。

  上述第(一)至第(三)项的规定,适用于与债务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7、人民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一)债务人在申请书或者财产申报等文件中,存在不完整、有错误或者其他误导的情况;

  (二)债务人在申请前两年内,进行过低价处置财产或者恶意的偏颇性清偿行为;

  (三)管理人就债务人申请中的情况询问债务人,债务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正式的答复;

  (四)债务人存在不诚信行为等需要终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其他情形。

  终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后,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债务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

  8、本院裁定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后,对于同意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执行案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为由终结对债务人的执行。对于不同意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执行案件,在符合设置了五年行为考察期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9、债务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配合或协助人民法院、管理人调查,拒不回答询问,或者拒不提交相关资料;

  (二)提供虚假、变造资料,作虚假陈述或者误导性陈述;

  (三)故意实施或协助实施隐匿、转移、毁损、不当处分财产、财产权益及财务凭证等资料物件,或者其他不当减少财产价值的行为;

  (四)其他的妨害行为。

  10、其他事项请参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

  特此通告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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