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水务(601158.SH)2017年8月11日发布2017年半年报称,公司从重庆市财政局取得的污水处理服务结算资金,已按财税[2011]70号将污水处理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进行申报。公司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因公司2017年已按财税[2015]78号文补缴了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污水处理收入增值税,从市财政取得的污水处理业务收入有可能将不再满足财税[2011]70号文的规定,因此有可能无法再享受所得税免征政策,且有可能要求公司补缴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污水处理业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重庆水务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8.12】详细披露如下:
资料来源:《重庆水务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8.12】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2017-08-12/601158_2017_z.pdf 公司从重庆市财政局取得的污水处理服务结算资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相关规定,对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起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当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重新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报告期公司已按上述政策将污水处理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进行申报。公司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因公司今年已按财税[2015]78号文补缴了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污水处理收入增值税,本公司从市财政取得的污水处理业务收入有可能将不再满足财税[2011]70号文的规定,因此有可能无法再享受所得税免征政策,且有可能要求公司补缴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污水处理业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鉴于目前公司污水处理业务持续符合财税[2011]70号文所规定的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并无变化,且停止该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增加市财政实际负担,公司已将上述情况及时向市财政及公司股东水务资产公司报告,水务资产公司随后也已向市政府书面报告此事。截至本报告披露之日,公司尚未接获市财政、水务资产公司关于市政府对此事的最终协调结果。
……7、税收风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财税[2015]78号文,自2015年7月1日起,国家税务机关对污水处理等劳务开征增值税,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即征即退70%的优惠。由于上述税收政策的变化,可能会增加公司实际承担的税负:(1)按财税[2015]78号文“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等有关规定,公司可能会存在不符合财税[2015]78号文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相关条件,无法完全享受到增值税优惠政策。公司将加强经营管理,强化风险管控,竭力规避税收风险。(2)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不确定性风险:按照财税[2009]87号文和财税[2011]70号文《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税务主管机关核准,本公司自2008年起从市财政取得的污水处理业务收入开始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优惠政策。公司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因公司今年已按财税[2015]78号文补缴了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污水处理收入增值税,本公司从市财政取得的污水处理业务收入有可能将不再满足财税[2011]70号文的规定,因此有可能无法再享受所得税免征政策,且有可能要求公司补缴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污水处理业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鉴于目前公司认为污水处理业务持续符合财税[2011]70号文所规定的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并无变化,且停止该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增加市财政实际负担,公司已将上述情况及时向市财政及公司股东水务资产公司报告,水务资产公司随后也已向市政府书面报告此事。截至本报告披露之日,公司尚未接获市财政、水务资产公司关于市政府对此事的最终协调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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