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税务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09
摘要:资产税务处理 第一节 流动资产 一 流动资产 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存货、应收及预付款项等。(细则)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期扣除...
例:B公司欠A公司货款40万,双方进行债务重组将设备一台偿还欠款,该设备市价35万,其他费用省略不计。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该设备价值40万
按税法规定该设备计税价值35万
4、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
会计制度按换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税法对这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公允价值确定(有的认为尚没有明确规范) 。
5、购置、自行建造需要经过调试过程的固定资产
一是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国税发[1994]132号文规定,并入收入总额予以征收,不得冲减在建工程成本;会计制度规定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6、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
会计制度完全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税法规定必须按公允价值确定。
总结:因固定资产会计入账价值和税收计税成本差异,造成每期计提折旧的差额,应当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固定资产折旧
(一)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的折旧,按下列规定处理:
(1)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①房屋、建筑物;
②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③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④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⑥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注:2003年1月1日后)
【摘自国税发【2003】45号】
(2)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①土地;
②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要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③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④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⑤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⑥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⑦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⑧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提前报废的固定财产,不得计提折旧。
【摘自《细则》】
⑨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
⑩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新: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2003年1月1日前接受捐赠的资产,其税务处理仍按原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5号
                                                    (国税发【2000】84号)
对城镇集体企业在全国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中,其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增值的部分,不计征所得税,并可提取相应折旧在税前扣除。
 
一次性进成本的固定资产,按规定不能进行资产价值重估,也不能计提折旧,清理核实后,没有入帐的要及时入帐,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4月17日国税发(98)55号]
 
注: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新所得税法》
 比较:
取消:
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两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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