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国税发【1997】158号】
(2)对企业使用《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中的国产设备,经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办法。
【摘自《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
(3)允许实行加速折旧企业或固定资产的范围(注:2003年1月1日起)
①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
②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是指下列机器设备:
(一)经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使用的机器设备;
(二)纳税人用于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专用设备、中试设备;
(三)《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中列明的设备;
(四)《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相关产业、产品、技术使用的关键设备。(苏国税发【2003】235号)
③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④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⑤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摘自国税发【2003】113号】
(4)薄膜晶体管显示器
薄膜晶体管显示器TFT—LCD产品生产企业生产性设备的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薄膜晶体管显示器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5号
(5)农产品冷链系统
自2006年1月1日起试点企业建设的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农产品冷链系统” 商建发[2005)1号这样描述“对于试点企业建设的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可以实行加速折旧,具体范围和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而财税【2007】第010号未进行明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第010号
(6) 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前两款所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88号
(二)不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范围
对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和《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中的行业(企业)、项目(工艺)使用的机器设备不允许实行加速折旧。(苏国税发【2003】235号)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
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对符合上述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②下列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
A.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B.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③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摘自国税发【2003】113号】
④薄膜晶体管显示器TFT—LCD产品生产企业生产性设备的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薄膜晶体管显示器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5号
⑤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摘自财税字【2000】25号】
对《通知》下达前(注:2003年1月1日)已按直线法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允许改按加速折旧办法提取折旧。其折旧额应按固定资产折余价值在尚可使用年限内按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算,不得调整以前年度已提取的折旧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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