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税务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09
摘要:资产税务处理 第一节 流动资产 一 流动资产 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存货、应收及预付款项等。(细则)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期扣除...
注:在国税发【2000】84号中管理费用的定义中包括:无形资产摊销(含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
1、无形资产的计价原则
《条例》第三十二条:无形资产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应视具体情况区别确定:
(一)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二)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三)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注:新会计准则将研究开发项目区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确认为无形资产。
(四)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
纳税人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
【摘自国税发【2000】84号】
 
2、摊销方法
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
(1)商誉不得分期摊销;
(2)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进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国税发【2000】84)
(3)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处置无形资产的当月不再摊销。即无形资产摊销的起始和停止日期为当月 。
(4)无形资产的残值应为零(新准则规定残值可以预计的不为零)。
3.年限
年限《细则》:
(1)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
(2)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
(3)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4)土地使用权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国税发【2000】84号)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财税字【2000】25号)(审批手续取消,改为备案管理)
 4.不得进行摊销
自创或外购的商誉,不得计提摊销费用。(国税发[2000]084号)
注:
新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应超过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限的期限;
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在到期时因续约等延续、且有证据表明企业续约不需要付出大额成本的,续约期应计入使用寿命。
合同或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寿命的,企业应综合各方面因素判断,以确定无形资产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
按照上述方法仍无法合理确定期限的,该项无形资产应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新税法规定: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国税发【2003】45号:
当无形资产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
  2.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
  3.其他足以证明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
 
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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