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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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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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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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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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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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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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适用于享受所得减免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减免所得额优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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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适用于享受所得减免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所得减免优惠情况,本期纳税调整后所得(表A100000第19行)为负数的不需填报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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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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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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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列“项目名称”:填报纳税人享受减免所得优惠的项目在会计核算上的名称。项目名称以纳税人内部规范称谓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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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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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3行“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填报纳税人种植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取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4.第4行“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填报纳税人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5.第5行“3.中药材的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中药材的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6.第6行“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7.第7行“5.牲畜、家禽的饲养”:填报纳税人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8.第8行“6.林产品的采集”:填报纳税人从事采集林产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9.第9行“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10.第10行“其中:农产品初加工”:填报纳税人从事农产品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11.第11行“8.远洋捕捞”:填报纳税人从事远洋捕捞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
13.第13行“(二)减半征税项目”:填报第14+15+16行的金额。
14.第14行“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15.第15行“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填报纳税人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16.第16行“3.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税所得税收优惠政策。
12.第12行“9.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免税所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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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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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2列“优惠事项名称”:按照该项目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具体政策内容选择填报。具体说明如下:
(1)“一、农、林、牧、渔业项目”
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农产品初加工;
9.远洋捕捞;
10.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11.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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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第18行“(一)港口码头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项目的投资经营的减免所得额。
19.第19行“(二)机场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机场项目的投资经营的减免所得额。
20.第20行“(三)铁路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铁路项目的投资经营的减免所得额。
21.第21行“(四)公路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公路项目的投资经营的减免所得额。
22.第22行“(五)城市公共交通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城市公共交通项目的投资经营的减免所得额。
23.第23行“(六)电力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电力项目的投资经营的减免所得额。
24.第24行“(七)水利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水利项目的投资经营的减免所得额。
25.第25行“(八)其他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其他项目的投资经营的减免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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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港口码头项目;2.机场项目;3.铁路项目;4.公路项目;5.城市公共交通项目;6.电力项目;7.水利项目;8.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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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第27行“(一)公共污水处理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项目的减免所得额。
28.第28行“(二)公共垃圾处理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垃圾处理项目的减免所得额。
29.第29行“(三)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符合条件的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的减免所得额。
30.第30行“(四)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减免所得额。
31.第31行“(五)海水淡化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符合条件的海水淡化项目的减免所得额。
32.第32行“(六)其他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符合条件的其他项目的减免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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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公共污水处理项目;2.公共垃圾处理项目;3.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5.海水淡化项目;6.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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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第33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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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本列不需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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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第36行“五、其他专项优惠项目”:填报第37+38+39行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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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五、实施清洁发展机制”:本列不需填报。
(6)“六、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本列不需填报。
(7)“七、其他”:填报上述所得减免优惠项目以外的其他所得减免优惠政策具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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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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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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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3列“优惠方式”:填报该项目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具体方式。该项目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选择填报“免税”;项目享受减半征税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选择填报“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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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计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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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第1列“项目收入”: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取得的收入总额。
42.第2列“项目成本”: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发生的成本总额。
43.第3列“相关税费”: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44.第4列“应分摊期间费用”: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45.第5列“纳税调整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需要调整减免税项目收入、成本、费用的金额,调整减少的金额以负数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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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计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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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4列“项目收入”: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取得的收入总额。
5.第5列“项目成本”: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发生的成本总额。
6.第6列“相关税费”: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7.第7列“应分摊期间费用”: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8.第8列“纳税调整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需要调整减免税项目收入、成本、费用的金额,调整减少的金额以负数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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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第6列“项目所得额”:填报第1-2-3-4+5列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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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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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第9列“项目所得额—免税项目”: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计算确认的本期免税项目所得额。本列根据第3列分析填报,第3列填报内容为“免税”的,第4-5-6-7+8列的值填入本列;若第4-5-6-7+8列的值小于零的,本列按零填报。
第9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的“小计”行,第4-5-6-7+8列的值小于等于500万元的,填入本列,超出部分金额填入第10列;若第4-5-6-7+8列的值小于零的,本列按零填报。
10.第10列“项目所得额—减半项目”: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本期经计算确认的减半征收项目所得额。本列根据第3列分析填报,第3列填报内容为“减半征税”的,第4-5-6-7+8列的金额填入本列;若第4-5-6-7+8列的值小于零的,本列按零填报。
第10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的“小计”行,第4-5-6-7+8列的值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填入本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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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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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第7列“减免所得额”: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实际可以享受免征、减征的所得额。本行<0的,填写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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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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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11列“减免所得额”: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按照税收规定实际可以享受免征、减征的所得额。本列等于第9列+第10列×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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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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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行“一、农、林、牧、渔业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本行填报第2+13行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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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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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第1行至第3行“一、农、林、牧、渔业项目”:按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该项目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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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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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第17行“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本行填报第18+19+…+25行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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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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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第4行至第6行“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具体内容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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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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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第26行“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第27+28+…+32行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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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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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第7行至第9行“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具体内容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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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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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第33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行第1至6列分别填报,第7列填报第34行+35行的金额。
34.第34行“(一)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填报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35.第35行“(二)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部分”:填报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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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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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第10行至第12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按照不同技术转让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5年以上(含5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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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洁机制发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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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第37行“(一)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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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洁机制发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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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第13行至第15行“五、实施清洁机制发展项目”:按照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的不同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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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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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第38行“(二)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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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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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第16行至第18行“六、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不同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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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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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第39行“(三)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专项减免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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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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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第19行至第21行“七、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专项减免项目名称、优惠事项名称及减免税代码、项目收入等。按照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其他项目内容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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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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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第40行“合计”:填报第1+17+26+33+36行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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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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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第22行“合计”:填报第一至第七项“小计”行的合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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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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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行=第2+13行。
2.第2行=第3+4+…9+11+12行。
3.第13行=第14+15+16行。
4.第17行=第18+19+…+25行。
5.第26行=第27+28+…+32行。
6.第33行第7列=第34行第7列+第35行第7列。
7.第36行=第37+38+39行。
8.第40行=第1+17+26+33+36行。
9.第6列=第1-2-3-4+5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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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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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3行=第1+2行。
2.第6行=第4+5行。
3.第9行=第7+8行。
4.第12行=第10+11行。
5.第15行=第13+14行。
6.第18行=第16+17行。
7.第21行=第19+20行。
8.第22行=第3+6+9+12+15+18+21行。
9.第9列=第4-5-6-7+8列(当第3列=“免税”时);第9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的“小计”行=第4-5-6-7+8列(当第4-5-6-7+8列≤5000000时);若第4-5-6-7+8列<0,第9列=0。
10.第10列=第4-5-6-7+8列(当第3列=“减半征税”时);第10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的“小计”行=第4-5-6-7+8列-5000000(当第4-5-6-7+8列>5000000时);若第4-5-6-7+8列<0,第10列=0。
11.第11列=第9列+第10列×50%;当(第9列+第10列×50%)<0时,第11列=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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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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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行第7列=表A100000第2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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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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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本表合计行第11列≥0,且本表合计行第11列≤表A100000第19行时,表A100000第20行=合计行第11列。
2.当本表合计行第11列≥0,且本表合计行第11列>表A100000第19行时,表A100000第20行=表A100000第19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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