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备受业界关注的资管产品首次增值税申报期结束。尽管赶上了我国传统节日春节,但是业界对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关注热度不减。其中,三个方面最受企业关注:一是相关税收规定的变化脉络,二是税负如何转嫁,三是如何满足核算要求。
增值税规定逐步细化
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金融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和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简单地说,其实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最近两年多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多次发文,逐步细化了资管产品的增值税规定。“从我了解的情况看,很多同行对资管产品相关税收规定并不清楚。”某国有银行的资管业务负责人张先生说。
海华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大平介绍,截至2016年底,中国资管行业规模超100万亿元,影响增值税约650亿元。但一直以来,整个资管产品的运作都处于税收监管的盲区,资管产品如何纳税一直是整个行业悬而未决的问题。“最近两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资管产品的税收政策十分重视,增值税政策得以加快完善。”刘大平表示。
营业税时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对资管产品如何缴纳营业税有明确的规定,即受托机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缴纳营业税;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贷款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受托机构取得的信托报酬、资金保管机构取得的报酬、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取得的托管费和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等,均应按营业税的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2016年5月1日,金融业纳入营改增的试点范围,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由此开始逐步细化。不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对资管产品的缴税问题只是简单提及,并不详尽。2016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件)发布,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这一文件的发布引起了业界的热议。但相较于复杂的资管产品而言,140号文件的“一句话规定”显然难以解决实践中面临的诸多问题。
2017年,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完善步伐明显加快。考虑到资管行业在收益分配、核算等方面的特殊情况,2017年1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将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时间由2016年5月1日推迟到2017年7月1日,并对140号文件做了进一步补充。
2017年6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件),明确了资管产品暂时按照3%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并将执行期限延迟到2018年1月1日开始。56号文件采用正列举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了资管产品和资管产品管理人的范围,为纳税人提供了指引。
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对贷款服务的利息增值税计算问题和金融商品转让的买入价确认问题作了明确。
刘大平表示,通过这一系列文件,资管产品增值税的纳税范围逐渐拓宽,大部分资管产品业务已经被涵括进来了,对具体实操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当然,从实践看,目前还有一些政策问题需要进一步细化。”刘大平说。
增值税税负或被转嫁
2018年春节前夕,海华税务师事务所举办了金融行业资管产品增值税高峰论坛,受到了众多金融机构的关注。记者采访的多位金融机构财税负责人表示,由于是第一次接触增值税实务,他们对资管产品的增值税处理还十分陌生。“资管产品增值税的一系列文件对我们到底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对此我们非常关注。”采访中,多位金融机构财税负责人说。
刘大平介绍,根据36号文件的规定,持有金融商品取得的保本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非保本型投资的持有收益,无须缴纳增值税。因此,判断是否纳税及怎样纳税的第一标准是明确产品类型。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可以分为两大标准:产品类型是保本还是非保本;若是非保本,则区分是证券投资基金资管产品还是非证券投资基金类资管产品。如果是保本类型,则属于利息收入,按照利息收入征税;如果是非保本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只对债券的利息收入征税,非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则不仅对利息收入征税,还对买卖价差征税。“概括来说,征收的范围主要是公募基金的债券利息收入、非公募保本产品的利息收入、非公募的非保本产品的非免税项目的利息收入和转让价差。”刘大平说。
一位长期研究金融企业增值税的专家告诉记者,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后,预计会使整个资管行业成本有所抬升,可能会使相关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在这种情况下,税负由谁来承担,就成了相关企业最受关注的问题。对此,北京市燕山地区国税局李稃做了深入的研究。李稃分析,现行规定将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定性为产品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而不是扣缴义务人。资管产品增值税对产品收益的影响,需根据资管产品管理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增值税负及税后收益分配模式来确定。从现阶段的客观情况来看,管理人的转嫁税负能力较强,最终增值税的税负或将通过降低收益率的方式部分或全部转嫁到投资人身上。
从实践的情况看,税负转嫁问题已经有所显现。记者了解到,2018年1月1日之后,多家基金公司陆续发布公告表示,将从2018 年起,对管理的资管产品运营中产生的应税收入,计提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并从资管产品资产中支付,由此可能导致部分资管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率下降及可分配收益减少。因此,不少业内专家预测,最终为增值税买单的,很有可能是资管产品的投资人。
核算要求越来越严格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法规对资管产品管理人的核算要求越来越严格。其中,56号文件明确规定,管理人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与其他业务需分别核算、单独计税。“这是一个很高的要求。”刘大平说。
刘大平告诉记者,管理人业务可分为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而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又包括贷款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服务。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其他业务则适用6%的税率。根据现行规定,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需按照6%税率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现实的情况是,一个管理人往往同时管理多只资管产品——这对管理人的税收管理能力带来很大挑战。围绕这一话题,在海华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金融行业资管产品增值税高峰论坛上,不少金融机构财税负责人提出了一连串问题。比如,一个管理人负责多只资管产品的情况下,不同产品之间盈亏能否互抵?再比如,当资管产品资金端与资产端存在期限错配时,管理人如何在不同产品之间合理分配收益及税负,并维持先后到期的产品之间收益率的平滑?
根据记者采访的情况看,不少金融企业都十分担心,税务核算要求提高后,税务管理的难度太大。对此,刘大平表示,由于不同资产管理人管理的资管产品在监管要求及运营方式方面各有其特点,56号文件第四条对此给出了灵活的解决方案——计算资管产品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时,管理人可以选择分别核算的方式,也可以选择汇总核算的方式。
刘大平建议,管理人可以根据不同的产品类型选择合理的核算方式。总体而言,分别核算对产品运营影响较小,汇总核算在一定程度上会减轻税负,但税负在产品间的分配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作为管理人,不能仅仅关注分别和汇总核算方式在税额上的差异,更要关注核算方式的选择对资金的清算、产品的估值以及监管合规的综合影响。如基金公司(子公司)、券商、信托、保险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该选择分别核算方式,这样既符合行业监管的规定,又可以避免了税负分配的难题。当然,对于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可以选择汇总核算,但需要关注表内和表外业务的差异。虽然核算方式的选择给了管理人一定的空间,但现行规定并未明确两种方式如何“切换”的问题。从这一点看,资管产品的创新性和复杂性的确给增值税管理带来了挑战。“这将有赖于相关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刘大平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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