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背景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署了《甲公司与乙公司合作框架协议》,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共同开发基于乙公司技术解决方案的产品。合作协议中明确了双方的分工、职责: 乙公司负责研发技术方案,产品生产必须使用乙方开发的技术解决方案和向乙方采购的原材料,但产品只能由甲方进行生产和销售。 如果未来能运用乙方的解决方案生产出合格的产品,那么甲方会根据实际销售产品的数量给予乙方一定比例的许可费,直到产品生命周期结束。 乙方前期对解决方案的投入能否成功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如果研发失败,未来也无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对乙方来说这种前期的投入需不需要进行成本归集作为履约成本,在未来实现收入时进行摊销?还是说作为无形资产进行资本化?由于技术能否成功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是否全部费用化? 二、案例解析 本案例背景较为复杂,实际问题的实质是对乙公司来说,该业务应该在开发阶段适用收入准则还是无形资产准则。如果是适用收入准则,那么会涉及到合同履约成本的归集;如果是适用无形资产准则,则下一步的工作是考虑符合资本化的条件。 如果是认为适用收入准则,那么对甲公司来说,本质上是委托乙公司进行相关产品的研发,研发成功后,再基于乙公司的研发成果进行下一步的大规模生产;通常来说,甲公司需要支付委托研发费用,在研发成功后由甲公司拥有该技术的所有权。 但,根据本案例的背景知识,双方在这个阶段更多的是基于各自的优势进行的合作,乙公司利用其技术优势进行研发,而甲公司利用其生产制造能力进行生产。 对于乙公司的研发,乙公司不能在现阶段得到补偿;甲公司通过未来的特许使用费来对乙公司进行补偿,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也难以作为可变对价确认为接受委托研发,并归集成本。 实际,合作协议也表明双方是合作,并不属于甲方向乙方委托开发,乙方是研发收入,并归集研发成本。 那么在不能作为受托研发的情况下,实际就是自行研发,研发成功后,授权给甲公司使用。应该按照无形资产准则的要求,区分研发支出的费用化阶段和资本化阶段,费用化阶段的全部费用化,而资本化阶段的符合条件的资本化,日后采取系统合理的方式摊销。 而对于乙公司向甲公司销售材料,则在定价公允的情况下,单独确认为销售材料即可。而无形资产的摊销也与日后的特许使用费收入的确认匹配着确认。即,对乙公司来说,按照自行研发的模式研发了无形资产,日后授权甲公司使用,在甲公司生产之时需要采购乙公司的原料。 本案例实际与麦当劳,肯德基也没太大差异,一方面你得缴纳加盟费,使用麦当劳或肯德基的招牌和技术,另一方面,你得采购他们的原料,即使餐厅附近的菜市场鸡腿再便宜,你也不能买。 类似的,乙公司也是通过成功的技术,收取技术授权使用费,另外还专门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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