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你能正确开票和申报吗?

来源:二哥税税念 作者:二哥税税念 人气: 时间:2018-03-15
摘要:在销售旧货中,物品的使用人和销售人是两人。即一人使用物品,另一人去销售。纳税人销售旧货,是一种纯商业行为,一般为购买使用过的物品,再对外销售,如二收车经营单位。而如果纳税人自己直接对外销售就不属于销售旧货,而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了。销售使用过的物品时,物品的使用人和销售人为同一人。

  一直以来,很多人对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政策都比较迷糊,主要原因我觉得有这几个方面。

  1、这个销售行为平时发生的并不多,大家不经常去关注它。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涉及的文件也比较多,跨度时间比较长,从增值税转型扩围开始一直到营改增试点、全面营改增,跨度接近十年,期间接近有10个文件来规定简易计税、简并征收率、发票开具等问题。

  3、销售旧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很容易混淆在一起,这更加剧了对政策的理解困难。

  二哥通过整理文件,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涉及的政策归纳汇总,以方便读者更好的查阅和使用,如若有疏漏之处,还请不吝指正。

  政策

  销售旧货:财税2009年9号文规定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由此看出销售旧货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在税务处理上是两个独立开的概念。

  在销售旧货中,物品的使用人和销售人是两人。即一人使用物品,另一人去销售。纳税人销售旧货,是一种纯商业行为,一般为购买使用过的物品,再对外销售,如二收车经营单位。而如果纳税人自己直接对外销售就不属于销售旧货,而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了。销售使用过的物品时,物品的使用人和销售人为同一人。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政策:

  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主要有下列表格中列出的情况,其实这7种情况,我们总结归类一下,它们共同的特定就是在取得固定资产资产时候都没有抵扣过进项税。所以此类设备在销售时,也不应按适用的税率征税。基于上述考虑,总局人性化地规定此类情况可以按简易办法征税。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为“值税”

  那么如果按规定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实现销售时候就肯定是按照适用税率征收,这里的适用税率就是17%。

  注:如果取得时候可以抵扣进项税但是是由于企业自身原因未抵扣,那么也按照适用税率计税,这个很好理解,不是由于政策原因导致的无法抵扣进项税,而是人为导致,当然不能简易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政策:

  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注:这里不含其它个人,其它个人是有免税政策的,比如你个人卖了一辆车,免增值税的情况。

  发票开具

  销售旧货: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里不分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都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如果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情况都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票。

  但是,如果放弃免税,按简易办法3%缴纳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90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申报

  ★一般纳税人:

  附表1:按照开票或未开票应将销售额与3%的税款填写至第11行对应的栏次,其中销售额=含税销售额(即固定资产处理价格)÷(1+3%);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无内容

  申报表主表:应将3%的税款填写至第21行“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申报表一般自动计算;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无内容

  同时将1%的减免税额(即含税销售额÷(1+3%)×1%),填写至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无内容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表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无内容

  ★小规模纳税人:

  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7栏“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其中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无内容

  如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8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如未开发票,不需要填列第8栏;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无内容

  减征的1%(即含税销售额÷(1+3%)×1%),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第16行“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无内容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