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应该遵循哪些程序? 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即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一般由两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即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股东共同制订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程序如下:(1)股东签订出资协议,共同制订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当注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以及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解散事由及清算办法等。 (2)股东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并由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出具证明。 (3)提交公司登记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经核准后,公司正式宣告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日期。 (4)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5)股东按出资比例分享红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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