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会计制度下委托贷款如何会计处理?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1-29
摘要:  问:单位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对非关联单位和关联单位提供资金,请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企业(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等代理发放...

  问:单位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对非关联单位和关联单位提供资金,请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企业(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等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按期计提利息。但是如果应收利息到期未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将已确认的利息收入予以冲回,并在备查簿中登记冲回的利息金额;以后收回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时,冲减委托贷款本金;只有待本金能够收回时,才能确认委托贷款的投资收益。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可以设置“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

  借:委托贷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2)计提利息时

  借:委托贷款-利息

   贷: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3)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利息

  (4)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本金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5)计提委托贷款的损失准备

  借:投资收益--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贷: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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