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多家人力资源和劳务公司被稽查!取票风险不得不防!

来源:华政税务 作者:华政税务 人气: 时间:2019-11-01
摘要:1、上海XX劳务有限公司,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6年02月04日至2018年05月02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普通发票1827份,票面额累计16654.1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
  1、上海XX劳务有限公司,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6年02月04日至2018年05月02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普通发票1827份,票面额累计16654.1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上海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7年07月04日至2018年03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普通发票51份,票面额累计434.4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上海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7年07月19日至2018年03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普通发票307份,票面额累计2768.1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上海XX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5年01月01日至2018年09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0份,金额999.77万元,税额159.96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5、上海XX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7年06月19日至2018年09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00份,金额996.98万元,税额169.49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已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多家劳务公司和人力资源公司被税务稽查,从以上稽查案例可以看出:目前劳务派遣行业日渐成为虚开发票的重点行业,诸多问题发票流向了建筑企业,充当建筑公司的人工成本,无形中给建筑企业带来了非常大的税收隐患。
 
  法规链接: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何建筑劳务公司频出案件?归根结底还是取决于我国建筑劳务工人业态导致,建筑工人以农民工居多、且人员流动性较大,建筑施工单位直接雇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存在诸多障碍,其中从劳务工人个人处取得发票尤其困难。为解决取票入账问题,自然出现了建筑劳务公司代开、虚开发票的情形。另外,为规避劳务用工的社保负担,也促生了采用劳务派遣方式,转移社保缴纳主体至人力资源公司的问题,用工企业和劳务派遣单位其实并无实质合作。当然,人力资源公司亦有诸多“走票”问题,相关风险可想而知。
 
  小编提示
 
  提醒一:劳务派遣供应商选择应谨慎,规避取票风险。部分劳务派遣公司利用税务上差额征税的政策,虚构成本中的人员工资、人员社保及福利等,其实并没有实际人员、也未申报个税和缴纳社保,最后造成国家巨额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流失,也给受票企业带来重大风险。面对上述情况,建筑企业应在日常管理中严格按照2014年39号公告的相关要求和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14条的相关要求做好合同、发票、资金等方面管理,且供应商选择时应有所选择,规避相关风险。
 
  提醒二:劳务派遣员工超过法定比例,亦会引起税局关注。(附商务部对建筑业劳务派遣的专题研究文章)劳务派遣员工超过法定比例,引起税局关注。部分企业员工劳务派遣比例过高,甚至所有员工竟然全部为劳务派遣人员,明显异常。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附商务部对建筑业劳务派遣的专题研究文章)。
 
  提醒三:人力资源公司外包服务慎重选择,杜绝“走票”。部分企业利用在人力资源公司“走票”冲账,规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名义上是“节税”,实则给自己“埋雷”,企业应充分防范风险,避免因小失大。
 
  国内建筑业劳务派遣研究现状
 
  我国对建筑业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相关问题的研究,随着1984年建筑业改革开始后,以及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高,研究也愈加深入。现有的文献资料对用建筑工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1)农民工进入建筑行业研究;
 
  2)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存在的弊端,以及相应的建议研究;
 
  3)建筑业用工制度改革的研究;
 
  4)建筑业劳务用工市场的发育研究;
 
  5)加强建筑业劳务用工的管理研究;
 
  6)建筑业劳务人员的权益保障研究;
 
  7)建筑业劳务用工的主要形式研究。
 
  有关农村劳动力进入建筑行业研究,郑宪强、何佰洲《中国建筑劳务用工流动机制研究》以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层与劳务层逐渐分离,并逐渐延伸为产业性的分离为切入点,探求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建筑业中的流动特征,总结出其流动规律,从而为建筑产业劳务用工管理模式提供一些政策参考l4]。建筑业用工的稳定促进建筑业稳定的研究,代表性文献为:司增绰、徐康宁从“民工荒,问题探索建筑业持续发展之路,指出建筑业民工短缺现象出现是“民工荒”共性因素的作用,但也有其特定因素,如:建筑业的独特的市场结构造成过高的交易费用;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之间不规范的劳动关系;建筑业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等。提出建筑业的持续发展,不但要改变“低成本——高竞争力”发展模式,而且要注重农民工培训与提升其权益151。赵振宇、段林玲探讨了我国大量剩余农村劳动力和建筑业对农民工需求的现状,分析农民工进入城市建筑施工企业就业的动因及建筑业劳动力市场对民工就业的吸引效应,提出农民工进入城市就业扩大全社会的就业总量、逐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政府在农民工进城就业中应采取引导、规范的政策;刘长滨、金玲在《我国建筑劳务用工制度的改革》中分析了,我国建筑业当前的劳务用工制度中存在的主要弊病,指出存在零散用工数量巨大,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施工队伍的稳定性差,结构缺乏弹性等问题;提出了必须深化劳务用工制度改革,建立成建制的劳务用工制度的建议l7]。郑年栋在研究中提出,建筑业用工制度改革的目的在于建立能够满足弹性需求的劳务队伍。针对目前成建制劳务用工模式尚处于起步阶段的现状,现阶段劳务用工组织形式改革的重点应当是大力收编、改造非成建制劳务队伍,发展、壮大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推广建立成建制的劳务用工模式[81。邓卓文在《市场经济与建筑业用工制度改革的思考中》从经济体制方面剖析,国有建筑企业如果不深化用工制度的改革是没有出路的。认为建筑业用工制度的改革需要将劳动力作为商品,需要劳动力市场。各种研究都力求我国建筑业用工更加规范、合理。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官网)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