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高新申请趋严 相关风险早知道

来源:华税 作者:华税 人气: 时间:2019-12-13
摘要:高企申报认定评审将进一步从严把握,主要表现为,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研发费用的核算要求列支研发费用,知识产权取得的时间、研发内容应与研发活动的发生相匹配,作为高新企业持续进行研发活动的,应考虑是否确有无形资产形成而对研发支出进行费用化、资本化的不同账务处理

  编者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自2008年实施以来,已经成为各地推动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抓手。而“提高高企认定工作质量”将成为高企认定管理部门下一步的工作核心。从高企申报态势看,高企申报认定评审将进一步从严把握,主要表现为,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研发费用的核算要求列支研发费用,知识产权取得的时间、研发内容应与研发活动的发生相匹配,作为高新企业持续进行研发活动的,应考虑是否确有无形资产形成而对研发支出进行费用化、资本化的不同账务处理。

  一、研发费用审计时间端口前移,确保审计确认数据、财务审计数据、纳税申报表列示数据一致

  所谓“三表一致”是指,《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中列示的研发费用、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中列示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中列示的研发费用数据要求一致。

  (一)“三表不一致”出现的原因

  1、归集口径不一致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与加计扣除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不一致,后者严于前者。企业的通常做法,对研发费用日常账目核算归集,采用高新归集口径,申报加计扣除时,由于加计统计口径更为严格,则导致可加计的费用额<账目上显示的研发费用总额。税务师事务所在进行审计时,则可能按照趋严的标准,对企业的研发费用进行调整。

  2、研发人员任职时间不得低于183天的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科技人员是指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由于部分行业企业流动性大,企业无法在立项之初,研发费用核算之初就预知科技人员是否能够最终满足183天的工作要求,仅能按照研发工作实际将研发人员费用归集入相应的研发项目。但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时,包括企业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会将不满足工作时间要求的人员剔除,由此导致报告数据与账目列示数据不一致。

  (二)研发费用审计时间应早于财务审计、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以确保研发费用列示“三表一致”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财务审计、税审进驻之前,严格对照相关文件的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自查,或要求税务服务机构对研发费用进行年度审计,将低于183天的人员人工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文件规定的研发费用剔除,将研发费用审计工作启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财务审计工作之前,以确保“三表一致”。

  二、研发费用归集的自查、合规要点及风险提示

  (一)研发支出——人员人工费列支自查、合规要点

  核查方法:

  1、调取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查看合同中约定员工从事的岗位、工作内容、薪酬、保险等条款,查实研发人员的真实性。

  2、查看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个税明细申报表、工资明细。

  3、外聘人员的劳务费,应当通过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根据约定的人员人数、工作内容、派遣公司提交的社保缴纳清单、支付劳务费用的回款记录等相关信息,查实外聘人员劳务费的真实性。

  4、约谈,从企业所列研发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人员进行约谈,询问主要从事工作内容是否与研发相关,辅助查实企业研发人员的真实性。

  风险提示:2018年10月,某计算机行业企业将加计扣除留存被查资料送交税局检查时,主管税局即随机抽取《研发人员名单》中列示的研发人员,要求回答日常研发工作内容。

  (二)研发支出——直接投入费用自查、合规要点

  核查要点:

  1、若非专用于研发,比如研发与生产共用等情况,则应作工时分配。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风险提示:2017年11月,某制造业行业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比照研发项目立项报告、成果报告中的阶段实施安排,对照材料费用明细,认为企业在研发项目后期,领用材料试制直接形成产品对外销售,对应的材料费应当从研发费用中扣减。

  三、研发支出核算应从完善预决算制度、建立工时分配的部门配合机制等方面完善

  (一)完善预算、决算、立项等制度,研发费用既应关注占据销售费用比例,也应关注同比上升或下降比例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对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的要求,企业在进行立项、研发投入预算时,不得不考虑比例因素。由于经济下行的影响,部分制造业、生产型企业销售收入相较于2018年度出现大幅度下滑,而若企业研发活动正常进行,尤其是研发人员不存在离职的情况下,将会导致研发费用占比同比上升。而各项数据的横向、纵向比对作为企业风险监控的重要指标,若上升或下降超过一定幅度,则可能引发税局关注。若企业同比例下调研发费用,则可能造成研发费用本身的同比上升或下降幅度异常。

  因此,企业应当形成完善的立项、预决算制度,在2019年度末对2020年度的研发立项规划,进行审议,包括研发人员、人数的确定,人工费、材料费等研发支出科目投入的预算,由财务部、人力部、科技部协同进行,制定完善的预算制度。

  (二)计算机、医药等高人力成本行业应协调人力、财务部门建立研发人员人工费列支的工时分配制度

  研发人员的真实性核查,需要企业建立完善的制度并提供完备的被查资料。涉及到同一研发人员在不同项目分配,或辅助、技术人员同时参与其他工作,需要工时分配的,应当由技术部门按月制作工时统计审批单,提交至人力部门,按照工时分配比例按项目归集人工费,并将各项目人工费按月提交至财务部门入账,财务部门应当设立研发支出——人员工资(社保/公积金)——项目(名称或编号),在研发支出科目下按项目归集研发费。

  (三)制造、生产等高耗材企业应编制研发领料单、审批单并定期梳理归档

  对于制造业、生产型企业等高耗材企业,企业应当编制《研发领料单》,研发部门在领用材料时即填写清楚,领用数量、所支持项目名称等信息,按项目归集。若领料时仅能区分研发、生产用,无法进一步确认所归属项目的,财务部门可在结账日之前,将相应的研发领用原材料明细导出,发至科技部门确认,并根据科技部门留存的研发领料单,确认原材料所归属项目,按项目入账。

  四、企业应注重知识产权申请的常态化,避免申报年度集中获取

  知识产权评分指标中,根据知识产权的类型、取得方式不同,分数不同。发明作为一类知识产权,实用新型、软著等则作为二类知识产权。企业自主研发分数高于受让,且二类知识产权在高新申请认定中只能使用一次。

  企业应摒弃在申报年度集中获取的习惯,如2020年申报,需要提供2017-2019三年度资料,知识产权的获取应平稳、均衡在该三个年度。发明申请周期变长等因素也应在企业的考量内,项目研发与知识产权申请一并进行。

  小结:企业高新认定、资格维持的税务监管日趋严格,高新技术企业应严格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对研发费用进行专项归集,并留存完备的立项资料、研发费用归集资料等,证实研发费用发生的真实性,重视各口径申报数据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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