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计征方式和免征减征具体办法的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0-5-9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省财政厅联合省税务局研究起草了《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计征方式和免征减征具体办法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公众于2020年5月2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来信请邮寄至:五华区华山南路130号云南省财政厅税政处,邮编650021;盘龙区白塔路304号云南省税务局资源环境税处,邮编650031。 二、电子邮件请发送至cztszc@126.com或ynzyhhjsc@126.com邮箱。 三、电话及传真:0871-63956194或63649312。 附件: 1.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计征方式和免征减征具体办法的方案(征求意见稿).doc 2.关于《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计征方式和免征减征具体办法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0年5月9日 附件1 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计征方式和免征减征具体办法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为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结合云南实际,现将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计征方式和免征减征具体办法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云南省资源税税目、具体适用税率按照《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详见附件)执行。 二、云南省的地热、其他粘土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砂石、石灰岩、矿泉水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相结合的计征方式,其他税目实行从价计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按损失额的50%减征当年应纳资源税,但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资源税的50%。 (二)纳税人开采共生矿,对共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或销售量分开核算的,按其应纳税额的10%减征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伴生矿,对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或销售量分开核算的,按其应纳税额的30%减征资源税。 (四)纳税人从低品位矿中提取矿产品的,能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 (五)纳税人从尾矿中提取矿产品的,能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免征资源税。 四、免征或减征资源税管理 (一)符合第三条规定免税减税情形的,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优惠政策,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的定性、受灾范围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公布和确认为准。重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率(资产损失率=损失资产/资产总额×100%)须达到30%以上(含30%),计算资产损失率时应扣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偿、财政性质的补贴和补助,以纳税人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三)共生矿、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开采信息,以纳税人通过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并向社会公示或经自然资源部门核查的上年度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信息为准。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是指矿业权人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年度信息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矿业权人状况的信息。 (四)纳税人从低品位矿中提取矿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申报缴纳资源税,年度终了后进行一次性抵减,申报享受减征资源税当月不足抵减部分,顺延至之后月份抵减,之后月份仍不足抵减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规定退还。 从低品位矿中提取矿产品的减征税额=上年度低品位矿利用量÷上年度实际年采矿石量×上年度全部矿产品销售额或销售量×主矿产品适用税率×50% (五)纳税人从尾矿中提取矿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申报缴纳资源税,年度终了后进行一次性抵免,申报享受减征资源税当月不足抵免部分,顺延至之后月份抵免,之后月份仍不足抵免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规定退还。 从尾矿中提取矿产品的免征税额=上年度尾矿利用量÷上年度实际年采矿石量×上年度全部矿产品销售额或销售量×主矿产品适用税率×100% 五、税务机关与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定期联合对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日常工作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纳税人开发利用主矿、共生矿、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的情况以及与减免税相关的其他信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税务部门送达书面函件的十五日内给予回复。 六、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本决定执行。 附件: 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征求意见稿)
备注:表中加粗品目属于国家列明品目,但我省没有探明储量或者探明储量没有开采的品目。 附件2 关于《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计征方式和免征减征具体办法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将《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免税政策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授权地方以下事项: (一)决定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目税率 《资源税法》第二条规定,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二)决定具体计征方式 《资源税法》第三条规定,《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决定部分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情形 《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一是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二是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根据以上授权,为了做好《资源税法》在我省的贯彻落实,需要按程序研究制定我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目、税率、计征方式和税收优惠等政策。 二、我省资源税基本情况 (一)我省矿产资源情况 我省是全国矿产资源大省之一,矿产资源总量大、矿种齐全。截至2018年底,全省共发现各类矿产143种,占全国已发现矿产172种的83%,查明资源储量列入《云南省矿产资源储量简表》的矿产有96种,我省探明储量并已开发利用的品目主要有原油、天然气、煤、地热、铁、锰、钛、铜、铅、锌、锡、镍、锑、铝土矿、钨、钼、金、银、锗、高岭土、石灰岩、磷、萤石、硫铁矿、天然石英砂、硅线石(矽线石)、膨润土、硅藻土、耐火粘土、石膏、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大理岩、花岗岩、白云岩、石英岩、页岩、蛇纹岩、火山灰、火山渣、泥炭、砂石、玉石、玛瑙、矿泉水、纳盐等45种。 (二)资源税改革历程 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征收。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开始实施,确定了普遍征收、从量定额计征方法。从2010年起,我国进行了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分品目、分地区逐步推开。从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将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煤炭资源税应税率幅度定为2%-10%,我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为5.5%。从2016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降为零,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同时,党中央、国务院选择河北省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自2017年12月1日起又增加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我省目前没有纳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范围,下一步,将按照国家安排部署,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 (三)我省资源税基本情况 2017年至2019年,我省实现资源税收入分别为24.56亿元、29.43亿元、29.62亿元,分别同比增长42.4%、19.8%、0.7%,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2.07%、2.04%,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以来,资源税收入稳步增长,资源优势逐步转变为财政优势。2019年,分州市来看,资源税收入较大的州市分别为曲靖、昭通、玉溪、红河、文山,分别实现资源税收入5.59亿元、3.37亿元、2.97亿元、3.12亿元、2.54亿元,以上5个州市实现的资源税收入约占全省资源税收入的60%。从资源税收入占地方税收收入比重来看,占比较高的分别是迪庆、怒江、文山、昭通、曲靖,分别占12.77%、8.66%、6.61%、5.25%、5.12%。 三、起草过程 (一)制定工作方案 《资源税法》公布后,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政策内容,制定《云南省贯彻落实资源税法工作实施方案》(云财税〔2019〕67号),建立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和推进工作的时间表、路线图,为有序做好新税法的实施准备和贯彻落实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开展调研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资源税有关事项调研的通知》(云财税〔2019〕69号),对我省矿产资源、企业经营情况、资源税收入等情况开展调研,征求各州市对税法授权事项的意见建议。根据书面调研的情况,省人大预算工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到楚雄州罗次煤矿、吕合煤业、玉溪市大红山矿业公司、昆明珍茗矿泉水公司、云南盐业公司开展调研。召开座谈会,财税部门组织云南矿业协会召集云南锡业公司、昆钢控股、云南煤炭产业集团等企业进行座谈,听取企业对我省贯彻落实资源税法的意见和建议。 (三)起草方案 在认真学习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省资源开采情况,统筹考虑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进行适用税率的测算,提出具体适用税目、税率、计征方式及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开展《征求意见稿》起草工作。并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征求了各州市财政、税务部门意见,对合理化意见进行了吸收采纳,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 四、总体考虑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资源税法》,完善地方税体系,有效发挥税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的功能,推动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和最美云南建设。一是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在税法授权范围内,制定我省资源税法贯彻落实措施。二是坚持总体不增加企业税收负担原则,实现税负平移,保持现行税负水平总体基本稳定,煤炭资源品目适用税率标准略有下降,总体不增加企业负担。三是坚持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除了地热和其他粘土资源品目实行从量计征,砂石、石灰岩、矿泉水3个品目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相结合,其他资源品目实行从价计征。四是坚持促进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原则,在税法授权范围内,制定免征或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鼓励、引导企业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生态保护。五是方便税收征管原则,在税目、税率及计征方式的确定、税收免征或减征具体办法的制定等方面尽可能方便税收征管,方便纳税人,提高征管效率。 五、主要内容 (一)税目 《资源税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的税目全部列入我省税目税率表。 (二)计征方式 资源税法规定6个资源品目可以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其他品目全部实行从价计征。在6个可以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品目中,对经营分散、销售金额难以取得的地热、其他粘土2个品目应税资源采用从量计征,对砂石、石灰岩、矿泉水3个品目以从价计征为主,自用和连续加工非应税产品的实行从量征收,天然卤水1个品目实行从价计征。计征方式发生变化的主要是页岩、泥炭、石灰岩、砂石、矿泉水5个品目。 1.页岩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原矿拟按1.5%的适用税率征收,选矿拟按1.5%的适用税率征收,原矿和选矿采用同一税率,与现行税负基本持平。 2.泥炭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原矿拟采用1.5%适用税率征收,选矿拟采用1.5%的适用税率征收,原矿和选矿采用同一税率,与现行税负基本持平。 3.石灰岩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相结合的计征方式,自用和连续加工成非应税产品的从量计征,按原矿每吨3元征收;其他按原矿6%、选矿6%征收,与现行税负基本持平。 4.砂石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相结合的方式,自用和连续加工成非应税产品的从量计征,按原矿每吨2元征收;其他按原矿3%、选矿3%征收,与现行税负基本持平。 5.矿泉水由从价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相结合的方式,自用和连续加工成非应税产品的从量计征,按原矿每吨3元征收;其他按原矿2%征收,与现行税负相比略有下降。 (三)税率 根据资源税法立法的总体考虑,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原则,统筹考虑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企业的利润率等情况,充分调研、分析、测算的基础上,在国家规定的税率幅度范围内,提出具体的适用税目、税率建议。对《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分别确定原矿和选矿的适用税率。结合同一应税品目的换算比、折算率和成本利润率等情况,分别确定原矿和选矿的适用税率,绝大多数原矿的适用税率高于选矿的适用税率,鼓励纳税主体对矿产品进行深加工,提高产品利用效率。对国家列明资源品目,但我省探明储量没有开采或者没有探明储量的资源品目,按国家规定幅度范围内的中线标准执行。方案与现行税率有变化的主要是煤炭、矿泉水。 1.煤炭资源税原矿适用税率拟建议由5.5%下调为5%,选矿拟采用3.5%的适用税率。主要考虑到我省煤炭产业转型升级,落实云南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淘汰落后产能,关停并转,安全生产投入大,开采成本高,市场竞争激烈,适当降低税率水平,同时,我省煤炭资源与贵州煤质相似,因此建议税率与相邻省份贵州现行税率持平。 2.矿泉水资源税原矿适用税率拟建议由3%下调为2%,自用和连续加工成非应税产品的从量计征,按原矿每吨3元征收。主要考虑云南省矿泉水资源丰富、富含多种矿物成分、生产企业众多,但云南品牌的矿泉水在全国市场占有率低、知名度不高,为降低云南矿泉水生产企业的经营成本,鼓励、支持企业积极走出去,进一步发展壮大,拟建议适当降低矿泉水税率。 (四)免税或减税具体办法 根据《资源税法》第七条授权地方对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制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的规定,方案明确了免征和减征资源税的政策以及重大损失的确定标准,同时还规定了具体操作办法。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按损失额的50%减征当年应纳资源税,但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资源税的50%。主要是考虑企业发生意外事故或者遭受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几率比较小,重大损失对不同的企业影响不同,不同企业缴纳的资源税差异较大,因此按损失额的比列减征资源税更加科学合理,同时设置一定的减税上限,避免资源税收入流失。 2.纳税人开采共生矿,对共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或销售量分开核算的,按其应纳税额的10%减征资源税。主要考虑共生矿与主矿种在采选投入上相差不大,具有开采价值,为鼓励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促进资源节约,对开采共生矿给予减征10%的资源税。 3.纳税人开采伴生矿,对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或销售量分开核算的,按其应纳税额的30%减征资源税。伴生矿大多为稀贵金属、价值高,但企业开采利用伴生矿一般投入较大,从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角度出发,促进资源节约和保护,对伴生矿按其应纳税额的30%减征资源税优惠。 4.纳税人从低品位矿中提取矿产品的,能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主要是考虑开采低品位矿技术要求高、固定资产投入、采选成本支出大、收益低,对其实施税收优惠有利于鼓励企业改进技术,利用先进设备开采和利用低品位矿,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资源节约和保护。 5.纳税人从尾矿中提取矿产品的,能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免征资源税。从尾矿中提取矿产品,开采技术要求高、成本高、收益低,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规定,矿业权人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填报上年度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可以核算尾矿缴纳的资源税。 6.关于重大损失的政策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无重大损失的政策标准,就难以将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参照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重大损失方面的确认标准,办法规定重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率达到30%以上(含30%)。这既有利于实际操作,又和其他税种的政策执行口径保持一致。 7.免税或减税的具体操作办法。关于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的定性,需要由有权部门作出认定。因此,办法规定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的定性、受灾范围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公布和确认为准。同时,按照放管服、还权还责于纳税人的要求,对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实行由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优惠政策,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管理方式。 8.建立部门间协作机制。资源税征管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特别是对减免税情形的认定,需要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因此,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根据工作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可提请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纳税人开发利用共生矿、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的情况以及与减免税相关的其他信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予以协助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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