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2020年第6号 2020-12-05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研究,决定调整部分产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以下简称“核定扣除”)标准,同时核定部分原已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企业新增产品扣除标准。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调整、新增以下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核定扣除标准,适用于所有外购农产品生产销售对应产成品的纳税人,第二条规定的核定扣除标准仅适用于对应的该户纳税人。 第一条核定扣除标准中,带壳咖啡生豆生产不带壳咖啡生豆的单耗由原1.3调整为1.4,鲜姜生产干姜片的单耗由原6.00调整为7.30的扣除标准。其他为新增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本公告自2021年2月1日(税款申报期)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的解读稿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云南省各级财政、税务机关准确理解、正确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2012年7月1日起在部分行业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以下简称“核定扣除”)试点,自2013年9月1日起,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可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我省部分企业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后有新增产品,同时部分企业反映原部分产品核定扣除标准过低,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耗用情况差异较大。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扣除相关规定,制发本《公告》,核定新增产品或者调整原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第一条,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将带壳咖啡生豆生产不带壳咖啡生豆的扣核定除标准由原1.3调整为1.4,鲜姜生产干姜片的核定扣除标准由原6.00调整为7.30。同时,新增加了部分产品核定扣除标准。该条规定的扣除标准适用于所有外购农产品生产销售对应产成品的纳税人。第二条,明确部分原已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企业新增产品的核定扣除标准。该条规定的核定扣除标准仅适用于对应的该户纳税人。第三条,取消了部分企业核定扣除试点。因部分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变更,不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内,经企业申请,取消核定扣除试点取消了部分企业核定扣除试点。瑞丽市畹町远达储运物流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范围变更,所生产货物不属于试点范围内货物,经企业申请,取消核定扣除试点;云南养羊啦乳业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账目已被公安机关封存,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取消核定扣除试点;云南摩尔农庄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生产货物不属于试点范围内货物,取消核定扣除试点。第四条,明确了核定扣除标准适用对象;调整部分产品扣除标准。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第14条规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为方便纳税人申报,明确公告自20201年22月1日(税款所属申报期)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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