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0]224号 2000-08-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报经省政府确定,对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08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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