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2-12
摘要: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2015-2-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仅限自然人),适用新修订的《惠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二、新修订的《惠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惠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

  为完善我市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惠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的适用范围,为符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仅限自然人)。

  (二)设置了有关行业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二、公告的出台背景

  (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第十三条要求:各市应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各行业所得率。惠州市局结合地区实际的行业经营情况,本着减轻小型微利个体工商户税负、兼顾公平的原则,已于2014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定期定额征收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的公告》。而原《惠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的适用范围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为避免我市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纳税人税负不均衡,需要重新调整《惠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的适用范围。

  (二)目前,我市对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执行0、0.7%、2.7%三档核定征收率。其中,月租金在2000元以上适用的核定征收率为2.7%,高于非住宅租赁按服务业适用1.5%的核定征收率,造成税负不公平。

  三、制定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财产租赁所得有关政策规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六条规定:“关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问题,(1)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2)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粤财法[2008]40号转发)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财产转让所得有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四、部分政策问题解读

  (一)判定纳税人是否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是什么?

  答: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此外,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四条进一步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所称“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是指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没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凡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均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适用核定征收率的纳税人应怎么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适用核定征收率的纳税人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其中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收入额为不含税的销售额。

  附件:

惠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行    业 核定征收率(%)
一、工商业 0.9
二、交通运输业 1.5
三、建筑安装工程 1.8
四、娱乐业 3
五、服务业 1.5
其中:1、美容、美发、沐足 2.5
          2、按摩、桑拿 3
六、房屋租赁  
1、住房租赁:  
 月收入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 0
 月收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含2000元) 0.7
 月收入2000元以上 1.2
    2、非住房租赁 1.5
七、转让无形资产 2
八、销售不动产 2
九、其他行业 1.5


  注:1.符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仅限自然人)适用本表。

  2.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3. 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带征个人所得税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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