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条款废止]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2012-10-30 税屋提示——依据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1.保障性住房1%。 2.除保障性住房外的其他房地产3%。 二、[条款废止]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1.普通住房5%。 2.工业用地5.5%。 3.除普通住房、工业用地外的其他房地产6%。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2年12月1日(税款征收期)起执行。《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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