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5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7-26
摘要:特别是2018年开始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将个税免征额提高到5000元并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5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生育社会支持、促进男女平等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议详细提出了完善我省生育政策的意见建议,其中关于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支出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建议,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已经明确,将“结合下一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研究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建议中关于推动在税收政策上体现对家庭养育的关怀、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征税等建议,我局将在调研的基础上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当前,为减轻家庭抚养负担,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针对妇女取得的生育津贴给予税收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针对取得的托儿补助费给予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明确,托儿补助费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三是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对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以及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在税前扣除。

  特别是2018年开始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将个税免征额提高到5000元并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综合所得标志着我国由“分类计征”逐步迈向“综合与分类计征相结合”的道路。专项附加扣除通过国家税收和个人共同分担的方式,对个人及家庭在教育、医疗、住房、赡养老人等民生方面的支出作了适度缓解,体现了“以人为本”。同时,《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0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要“完善再分配机制,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和精准性,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财政部部长刘昆也表示,要进一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适时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修法,合理扩大纳入综合征税的所得范围,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因此,对于税制的改革,包括专项附加扣除范围等,将会有更进一步的完善。

  感谢您对税务部门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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