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5]290号 2005-06-14 税屋提示——
1.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国税发[2008]15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5]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局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4]569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规定的范围,严格掌握实行核定征收的标准,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要坚决杜绝不论是否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对销售(营业)收入额在一定数额以下或者对某一行业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的做法。 二、根据《通知》和《办法》规定,各局对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存在问题的纳税人,帮助督促其建帐建制,积极引导其向查帐征收方式过渡。一旦其具备查账征收条件,要按《办法》规定的程序,改为查帐征收。 三、各局要按照《通知》和《办法》规定,对本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自查自纠,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有关规定确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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