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岭市烟草公司为职工投保的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3]320号 2003-11-1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铁岭市烟草公司为职工投保的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铁地税发[2003]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铁岭市烟草公司于2002年11月份,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铁岭分公司为其单位在职职工投保了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为投保人建立企业专户,并在企业专户下为被保险人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分为单位交费和个人交费两部分。被保险人在达到一定的年龄后按月领取40—250元不等的保险年金,在此之前,被保险人对单位帐户上的保金无支配权。 根据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铁岭市烟草公司为其单位在职职工投保的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性质为储蓄性养老保险。因此,对“单位交费部分”应在存入个人专户时,由投保人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个人交费部分,不得在当月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应按照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被保险人按月领取保险年金时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