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2012-03-3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企业发生应以清单申报方式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 企业发生应以专项申报方式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要求,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二、不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二级分支机构,发生资产损失时,应在年度终了后向该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 三、各市县(洋浦)地税局统一由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负责受理。文书受理岗接受企业申报后,将企业申报的《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及相关证据资料录入税费征管信息系统,确保文书以及纸质资料的同时流转。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予以受理,并打印受理通知书(附件3)交纳税人,不符合者,不予受理,并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4)交纳税人。 四、本公告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地税函[2011]364号)同时废止。此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2年3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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