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2018-04-2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机构名称修订。
一、关于收购发票的使用范围 收购发票可在本省范围内跨县(市、区)使用。 二、关于收购发票的汇总开具 纳税人向同一收购对象发生的多笔农产品收购业务可汇总开具收购发票。汇总开具收购发票时,需同时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也可按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规定的项目在系统外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汇总开具收购发票的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天,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限的,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本公告自2018年 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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