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综[2018]22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9-17
摘要:“公共支付平台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收据联按财政部规定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浙江省-财政部监制”的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见附件3)。该票据列入浙江省财政票据票种目录。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综[2018]22号         2018-09-17

  税屋提示——依据浙财综[2022]13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纸质财政票据整合改版的通知,本法规自2022年3月29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各代收机构、收款银行:

  为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向纵深发展,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应用水平,深化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公共支付自助缴款和按需自主取票应用推广工作的试点方案的通知》(浙财综〔2018〕16号)工作要求,方便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支付平台”)办理业务的缴款人实行财政票据按需自主取票,经研究,决定规范和加强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票据使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票据及启用印章

  设立《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票据》(以下简称“公共支付平台票据”,见附件1),启用“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票据专用章”(以下简称“公共支付票据专用章”,见附件2)。“公共支付平台票据”印制时套印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和“公共支付票据专用章”,不再加盖执收单位财务或收费等专用公章。

  “公共支付平台票据”专门用于通过“公共支付平台”缴款且配置了公共支付自助机的各用票单位,“公共支付平台票据”由公共支付自助机打印出票。

  二、具体管理规定

  总体上,在非税管理平台中增加的“公共支付平台票据”按需取票信息交流管理功能,实现与非税系统、收款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等系统的互联互通,满足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管理需求。具体管理规定如下:

  1.印(监)制管理。

  “公共支付平台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收据联按财政部规定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浙江省-财政部监制”的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见附件3)。该票据列入浙江省财政票据票种目录。

  2.发放管理。

  “公共支付平台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发放至市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再由执收单位(或票据管理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集中开票手续,纳入公共支付自助取票范围。

  3.票据内容及适用范围。

  “公共支付平台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代码、票据监制章、票据号码、付款人、终端编号、资金性质等。“公共支付平台票据”为二联票,第一联为收据联,第二联为存根联。

  “公共支付平台票据”适用范围包括纳入“公共支付平台”缴款的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及根据全省公共支付改革统一部署、纳入“公共支付平台”缴款的各项资金。

  4.开具管理。

  在确保安全、唯一、便利的前提下,“公共支付平台票据”实行在线开具、传输、查验和核销,实现数据全省共享、全省按需自助打印。

  “公共支付平台票据”按照票据印刷号码顺序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打印内容包括开票日期、执收单位代码、执收单位名称、行政区划码、执收项目编码及名称、资金性质、计量单位、数量、标准、大小写金额、票据打印号码(须与票据印刷号码一致)、代收机构、支付方式、终端编号、缴款凭证号及校验码信息等,打印内容须以完成电子缴款的电子缴款凭证数据为唯一依据。

  在公共支付自助机出现故障,无法在线开具票据时,可依托行政服务中心、代收银行人工窗口、执收单位等就近提供票据开具服务。

  用票量大且有条件配置公共支付自助机的执收单位需单独领用“公共支付平台票据”,应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各有关单位应做好公共支付自助机中的“公共支付平台票据”保管工作,及时查看、补充新的票据,确保公共支付自助机正常运转,为缴款人取票提供方便。

  5.结报核销。

  “公共支付平台票据”采用网上结报核销方式,按需开票后根据已开票据信息形成待核销信息,待缴款资金清算完成后,票据自动确认核销。

  6.监督检查。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生成的“公共支付平台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用票单位应严格按“公共支付平台票据”的适用范围开具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各级财政票据管理机构要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在做好“公共支付平台票据”印制、发放、使用、管理的同时,加强对“公共支付平台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其他要求

  “公共支付平台票据”及“公共支付平台票据专用章”启用后,各执收单位的执收主体职责、票据管理职责不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收非税收入,同时做好本单位非税收入的记录、核算、对账以及票据管理等工作;各执收单位现行按需取票方式不变,即执收单位可根据缴款人需要凭其提供的公共支付电子缴款凭证号和校验码开具通用版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或《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行政服务中心的职责具体由各地自行协商确定。

  四、附则

  本文件自2018年10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3

  1.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票据

  2.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票据专用章

  3.财政票据监制章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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