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财政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条款修订] 台地税政发[2006]26号 2006-08-0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已修订。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87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个别县(市、区)有特殊情况的,经过测算,报经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同意,可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幅度内确定。 台州市财政局 2006年8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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