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6]427号 1996-12-16 为适应税收征收管理改革的需要,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省国税征管改革工作会议和全省流转税管理工作会议的讨论意见,省局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1月印发实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和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修订后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从1997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 二、实行新修订的申报办法后,原来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同时停止填报。 三、为充分发挥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的作用,对开票销售额达1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纳税人应分别填报《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和《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见附表8、9)(略)对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其已开具专用发票存根联和取得的抵扣联的计算机交叉稽核,可报送税控黑匣子进行抄读转换。是否还须用税控机打印报送专用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明细表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确定。 四、国税基层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时,首先由征收监控系列清点资料是否齐全,然后在申报表收执联盖章签收,并将申报表和有关附表的收执联退回纳税人作为申报凭证,同时将经稽核稽查系列审核的上期附报资料退回纳税人保存。 五、国税基层税务机关征收监控系列对纳税申报资料经数字逻辑核对无误后作征收处理,并将申报表记帐联交由计财部门进行税收会计核算后存档;将《发票领用存月报表》的发票管理联交由发票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和存档;将其余申报资料交由稽核稽查系列进行审核和稽核分析。经审核后的申报资料退给征收监控系列保存或由征收监控系列退回给纳税人。 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审核及稽核分析办法》另文下达。 附件: 一、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填表说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12月16日 附件一: 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广东省境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一)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见附表1)(略) 2.《发票领用存月报表》(见附表2)(略) 3.《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汇总明细表》(见附表3)(略) (二)附报资料 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2.专用发票抵扣联: 3.收购农产品或废旧物资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4.购进农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复印件); 5.进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或复印件); 6.运输发票(或复印件);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填报要求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三联,依次是申报联、收执联、记帐联由纳税人按规定的填表说明要求填报。 2.《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一式三联,依次是申报联、收执联、发票管理联。由纳税人根据清点核对结存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数量和号码的结果以及发票领用存情况填写。 3.《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汇总明细表》一式二联,依次是申报联、收执联。 由纳税人根据已使用的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存根联和有关扣税凭证等附报资料整理汇总后,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 四、附报资料的报送要求 1.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存根联的报送要求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所开具的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按税款所属时期划分,将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有关数据准确汇总填写"发票存根联封面"(见附表4)(略)并装订在每本发票上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2)一本发票跨月使用,只就本月已开票部分填写封面,存根联暂不报送,以后月份继续使用时再就当月已开票部分另外填写一个封面。每本发票存根联在发票使用完毕的当月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对当月已满规定使用期限的整本专用发票,不论是否用完,均应填写封面装订整本报送,并将剩余未用完部分报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剪角作废。 (3)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必须另本开具普通发票,比照上述(1)、(2)两点规定填写封面装订报送,并须在填写发票存根联封面时注明是销售免税货物。 (4)使用计算机和防伪税控机开具的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按实际装订,并在每张票面右上角从1开始依序编号,每册按规定格式填写存根联封面装订。 2.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报送要求 (1)增值税税法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其扣税凭证不得申报扣税。工业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取得扣税凭证并将已收到的货物验收入库时,商业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取得扣税凭证并已支付货款时,方可申报扣税。 (2)纳税人应按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在申报扣税的每份扣税凭证的右上角上登记会计记帐凭证号码。 (3)各类扣税凭证应分类装订,并在每份扣税凭证上从l开始依序编号,按规定格式、内容填写"申报扣税凭证封面"装订成册(见附表5)。(略) (4)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等扣税凭证在整理报送前,应先在原件右上角加盖"×年×月申报扣税"条形章(条形章式样如下),按实际申报时间填写年月数字后再复印,复印件分别按上述第(3)点要求编号和装订成册。 对于不便于复印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等扣税凭证的企业,可以不报送复印件,但企业应逐票填写《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和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抵扣明细表》(见附表6)(略)连同已加盖"×年×月申报扣税"条形章的扣税凭证原件,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 进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等扣税凭证申报扣税条形章式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cm|年月申报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cm| (5)收购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使用收购发票的纳税人,对收购发票的存根联或报查联按规定要求编号和填写封面装订成册。 3.附报资料随同纳税申报表及有关附表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后将附报资料退还纳税人,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妥善保管。 4.经营规模较大的纳税人,如附报资料较多,报送确有困难的,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派员到企业审核。 五、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0日止。 六、罚则 1.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税款申报不实的,按偷税处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表格购领办法: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发票存根联封面、申报扣税凭证封面由纳税人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指定部门购附件二: 附件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填表说明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表说明: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交纳增值税的货物,也使用本表。 2"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应纳增值税的所属纳税期,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3."填表日期"是指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年、月、日。 4."纳税人登记号"栏,按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规定的登记号填写。 5."纳税人名称"栏,应填写纳税人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6."法定代表人姓名"栏,填写纳税人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负责人的姓名。 7."营业地址"栏填写纳税人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8."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及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帐户号码。 9."经济性质"栏。应按纳税人税务登记上所认定的经济性质填写。 10."经济类型"栏,按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煤气、供水及商业分别填写。 11."本期销项税额"中的有关栏次,按下列要求填写: (1)"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按"货物、应税劳务、视同销售"分别填写。"货物"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适用税率分别填写。对一些生产、经营品种较多的企业,如果一张申报表货物名称填写不下的,可以按不同的税率汇总名称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汇总填报申报表的,必须附有企业填开的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税率分别填列"货物汇总清单"。(见附表7)(略) (2)第一项"应税销售额"的填写口径,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如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不作销售的而按税法规定应征税的视同销售、价外费用,也应填入"应税销售额"中。 (3)第一项"应税销售额"和第四项"免税销售额"均不包括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4)第二项"适用税率"按所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填写。 (5)"应税销售额累计数"和"免税销售额累计数"按上期累计数与本期合计数分别相加填列。 12.本表"本期进项税额"中的有关栏次按下列要求填写: (1)第五项的"本期发生额"栏,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汇总明细表》中"申报扣税凭证"部分有关数据分析填列。 A."17%税率"、"13%税率"项目根据专用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按不同的税率分别填列。 B."免税农产品"项目,按照采购免税农产品的买价,依10%的扣除率计算填列。 C."运输费用"项目,按照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填列。 D."废旧物资"项目,填报的范围仅指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纳税人,按照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填列。 E."6%征收率"项目,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按6%征收率注明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税款。 (2)"本期发生额"栏中各项目的填写口径,是指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准予从增值税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税法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填人本栏中的有关项目。如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和个购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对购进时无法确定用途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可填人本栏。 (3)第六项"减:免税货物用"、第七项"减:非应税项目用"、第八项"减:非常损失"、第九项"减:简易办法征税货物用"是指在购进时无法确定用途已计算了进项税额的购进货 物或应税劳务,发生用于有关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事项时,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抵减的进项税额,填入相关减项。 A.第七项"减:非应税项目用",包括用于提供非应税劳务(即征营业税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以及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第八项"减:非常损失"包括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B.第六项至第九项不易划分进项税额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方法计算分摊填写。 不得抵扣当月全部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 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 =×――――――――――――――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13.本表"期初进项税额"有关栏次,按以下方法填写: (1)"期初进项税额"栏,为1995年初尚未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余额,应根据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的数额填写。该项的"本月数"与"累计数"为同一个数,且该数额确定后,在以后的纳税申报期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保持不变,直到期初进项税额抵扣完毕为止。 (2)"抵扣比例"栏,为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的年抵扣比例。该栏的"本月数"为年抵扣比例除以12折算(月抵扣比例小数点后保留六位)。 (3)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期初进项税额按抵扣比例计算抵扣后,余额部分用于抵扣"税负增加返还税额"数,不须在此栏次反映。 14.本表"税款计算"中的有关栏次,按下列方法填写: (1)第十五项"销项税额合计"栏和第十六项"抵扣税额合计"的"本月数"按表中关系式填列;"累计数"按上期"累计数"加"本月数"之和填列。 (2)第十七项"上期留抵税额"栏的"本月数",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留抵税额"累计数;"累计数"为上一年结转到本年"留抵税额"累计数。 (3)第十八项"应抵扣税额合计"栏的"本月数"和"累计数"均按表中关系式计算填列。 (4)第十九项"实际抵扣税额"栏的"本月数",按表中关系式分析填列;"累计数"按上期"累计数"加"本月数"之和填列。 (5)第二十项"应纳税额"栏和第二十二项"应纳税额合计"栏的"本月数"和"累计数", 均按表中关系式计算填列。 (6)第二十一项"代扣代缴税额"栏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其"累计数"按上期"累计数"加"本月数"之和填列。 (7)第二十三项"已交纳税额"栏的"本月数"为纳税人在本申报期内预缴的税款;"累计数"为当年初至本申报期内实际缴纳的税款。即:"本月数"按本期已预交的属于本期应纳税额填列,"累计数"按上期"累计数"加"本月数"再加第二十七项"本期已清理欠税"三者之和填列。 (8)第二十四项"应补(退)税额"栏"本月数"和"累计数"均按表中关系式计算填列。 (9)第二十五项"留抵税额"栏"本月数"和"累计数"均按表中关系式计算填列,并且"累计数"与"本月数"二者的计算结果相等。 (10)第二十六项"截止上期累计欠税额"栏"累计数"按上期申报表第二十四项"应补(退)税额"的应补税额"累计数"填列。 (11)第二十七项"本期已清理欠税"栏,为本申报期内缴纳的上期累计欠税额。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汇总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 (1)"纳税人名称"应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名称一致。 (2)"(共页、第页)"分别是指明细表共有几页,本张表格是其中的第几页。 (3)"资料册号"栏按相应的"发票存根联封面"或"申报扣税凭证封面"上的"本册编号"的号码填写。 (4)《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汇总明细表》的2、3、4、5、6、7、 10、11、13、14、15、16、17、18、19等栏按相应的"发票存根联封面"或"申报扣税凭证封面"上的有关内容和数字填写。 (5)各栏次的合计数在当月申报的该表第一页中"合计"行填写。 (6)当月申报的该表第一页中"总计"行填写开具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不开发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含视同销售)的合计数。 三、申报表与明细表之间的逻辑关系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销项税额第3项"税额"的本月合计数等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汇总明细表》中的总计数,即第9栏"税额"合计数与不开发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含视同销售)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数之和。 2.《申报表》中"免税销售额"栏的本月合计数,等于《明细表》中第10栏"免税销售额"的合计数。 3.《申报表》中"本期进项税额"第5栏"本期发生额"合计数等于《明细表》中"申报扣税凭证"20栏"税额的“合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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